条文解读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这四种法人,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本节将其统归于特别法人。
一、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国家权力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国家机关以法人身份出现,与作为其相对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一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行政主体。
机关法人包括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具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监察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军事机关等。
机关法人成立的方式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履行法定职能而特许设立,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同时,机关法人的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拨给。机关法人可以以法人资格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等。正是由于机关法人的上述特点,使其既不是营利法人,也不是非营利法人,属于特别法人。在国际上,一般将机关法人称为公法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类特殊的组织,既有对外的营利性,又有对内的集体利益保障性;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属于特别法人。(https://www.daowen.com)
三、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自愿互利、民主管理、协作服务原则组建的农村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供销合作社等。供销合作社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不同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的特殊性,属于特别法人。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城市和农村按居民、村民的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我国社会的最基层,与群众直接联系的组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事务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概念首次见于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分别于1989年、1998年制定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在于:一是群众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同于国家政权组织和其他政治、经济等社会组织,是居住于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村民基于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目的是处理居住地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务,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二是自治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的下属或者下级组织,具有自身组织上的独立性。三是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存在于居住地范围的基层社区,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民、村民居住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正是因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上述不同于其他法人的特点,所以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一类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