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2026年03月04日
条文解读
法定代理依法律规定的情形而产生,也应依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本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或者健康障碍患者恢复健康,法定代理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自然终止。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果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当然终止。(https://www.daowen.com)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的,法定代理当然终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终止情形,比如,本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如果财产代管人变更,原来的财产代管人与失踪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自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