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有权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法律也鼓励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界限,行使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为滥用民事权利。民法一方面鼓励权利主体正当地行使权利,另一方面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明确的界限,即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构成侵权。滥用民事权利和侵权存在区别:权利滥用的前提是有正当权利存在,且是权利行使或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侵权行为一般事先没有正当权利存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对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一定限制,通过限制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达到民事权利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平衡,而侵权责任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有相关规定。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不得滥用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些规定实际上都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本条所规定的权利不得滥用规则也是这些原则的具体化。(https://www.daowen.com)

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是否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权利不得滥用是中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合宪性解释方法,权利不得滥用也当然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是对个别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而是对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一般条款,反映了人类生存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之根本利益高于个人自由的现代民法思想,在民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将其作为基本原则更符合现代法的精神。考虑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重要性,且考虑到实践中权利滥用现象,规定该原则具有现实意义,从司法实践看,权利滥用原则也曾发挥了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需要在基本原则中规定此项原则。有的意见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仅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效果,是程序性、救济性原则,为权利行使的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的组成部分,非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宜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但可以在民事权利一章作为民事权利行使规范加以规定。立法过程中,本条根据各方意见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草案一审稿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规定一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审稿将这一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审稿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移至本章,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法典维持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