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本法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本条在本法规定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单列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本条的核心是“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如果不对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平等保护,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一样,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如对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平等保护,势必损害民事主体依法创造、积累财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的立法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12条规定,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第116条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第112条规定自然人私有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与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重复,建议删除。有的意见认为,第116条只规定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妥,其他民事权利也应当受法律平等保护。经研究认为,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下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中央一再强调,对各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法律保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的财产权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民法总则落实了中央的上述要求,结合各方面意见,将三次审议稿第112条修改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并删除了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16条。民法典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