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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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拘束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其法律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这种效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内效力。一旦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按照诚信原则正确、全面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这种法律拘束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外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一旦生效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三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这一点在合同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例如本法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呢?对于这个问题,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条的规定继承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原则上是一致的。那么民事法律行为何时成立呢?根据本法第13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需要强调两点:第一,成立时就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一般有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可能会有三种后果:一是无效,例如该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就无效;二是被撤销,例如该民事法律行为因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重大误解被撤销的,就发生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是效力待定,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第二,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在成立时也不立即生效,只有满足特殊生效要件后才生效。例如,本章第四节规定的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才生效。再如,遗嘱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根据本法第502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此外,基于自愿原则,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何时生效也可以约定。基于此,本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指前面所讲的各种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本款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已成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时的法律拘束力体现在当事人必须尊重该民事法律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全面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设定的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擅自解除或者变更民事法律行为。这时的法律拘束力对当事人来说既包括全面积极地履行民事法律行为所设定的义务,也包括履行不擅自解除或者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不作为义务。二是对于具备一般有效要件且成立,但还不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特殊生效要件尚不具备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任意一方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未成就前,其虽还没有生效,但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这时的法律拘束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这种不作为义务上。但这并不妨碍要求当事人履行一些使民事法律行为完全生效的附随义务,例如,对于具备一般生效要件,但须满足登记这个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登记前虽暂未生效,但对当事人仍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诚信原则履行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也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