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本法第173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其中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和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委托代理终止。但实践情况较为复杂,一概规定委托代理终止不太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对此已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本条在借鉴司法解释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一些例外情形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突然死亡,代理人不一定能及时知道,比如此时代理人正在外地忙于代理事务,被代理人没有继承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知道代理人的存在,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没有及时通知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等等,种种原因使得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此时代理人仍然在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如果令代理行为无效,对代理人和相对人不甚合理。当然,如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就应当立刻停止实施代理行为。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被代理人死亡,其继承人知道代理人的存在后,对其代理人地位予以承认的,代理人可以继续实施代理行为。(https://www.daowen.com)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中明确了代理权直到代理事务完成时才终止的,即使被代理人死亡,也应当尊重其意思,代理人可以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被代理人死亡前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死亡后,如果继续实施该代理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代理人应当完成该代理行为。

如果被代理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其终止类似于自然人的死亡,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