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这一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确定的。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有的法律,如公司法第13条规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就要根据法人章程来确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总的来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需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也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本法合同编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需要说明的是,法人除了要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还要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本法在侵权责任编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三、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15]
法人不得以法人章程等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章程是指法人依法制定的,规定法人的经营活动范围、内部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文件,是法人的自我管理规范,载明了法人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法人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是法人设立和运营的基础和依据。法人章程对法人来说非常重要,但作为法人内部的行为规范,在通常情况下不易被法人外部的人员所知道,所以在确定其外部效力方面,要考虑对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本条规定对法人章程的对外效力方面作了适当限制,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对外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制,但该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或者实施了其他法律行为的,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该限制规定的,则法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了其权限而主张不承担或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旨在保护交易中无过错一方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判断相对方是否为善意,不仅要考量其事实上是否知道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这一情况,还要考量其是否应当知道这一情况。“知道”是一种事实状况的判定,而“应当知道”则是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判定。例如,乙公司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拿到了甲公司章程,章程中对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作了明确的限制,但因乙公司疏忽大意而没有认真查看甲公司的章程,则其就属于应当知道但因过错而没能知道,因而不是善意相对人,其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甲公司就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