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采用有形形式再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一般愿意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种类很多,根据本法第469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微信、QQ等已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载体,有的也属于书面形式的种类。所谓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面对面的谈话或者以电话交流等方式形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和快捷,在现实生活中,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都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形式也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形式。口头形式虽然也可以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但由于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本条还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这是一个兜底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现实生活很复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能采取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外的方式形成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在合同领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也被称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这类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例如租房合同的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也接受了租金。根据双方的行为,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和承运人之间没有形成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的合同,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双方的运输合同成立。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原则上不干涉,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纠纷等考虑,有的法律、行政法规会对民事法律行为提出特殊要求,或者当事人会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特定形式。例如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采用公证形式的,则应当采用公证形式。对于未采用特殊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问题,应当区分情况:一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不采用特殊形式的后果的,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例如当事人明确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不采用公证形式就不成立的,若该民事法律行为没有采用公证形式就不成立。二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只明确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形式,但没有对不采用该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则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原则上不宜轻易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