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的定义。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九项任务:一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是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是调解民间纠纷;四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是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是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七是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八是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九是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3.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二、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的定义。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https://www.daowen.com)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七项任务:一是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二是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四是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五是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六是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七是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和一些基层干部群众代表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履行其职能需要从事一些民事活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其民事主体地位,致使其在一些情况下不能顺利从事民事活动,所以有必要明确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权、责、利,帮助其更好地开展民事活动,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果没有法人地位,参与民事活动将十分不便,交易秩序和安全也有很大不确定性。法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有利于让它们承担更多的责任,更好地依法办事,更好地履行职能,也有助于促进基层的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
四、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主要是组织本集体成员参加生产活动,利用本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是考虑到目前还有的地方并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由村委会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所以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本条第2款作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