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合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是法人在组织上的一种变更。法人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所谓新设合并,是指原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法人资格随即确立。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法人发生合并,它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合并,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应及时公告。法人合并的,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继续存在的法人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被合并的两个法人都终止了,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合并后的法人属于新设,应当办理设立登记。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法人终止了,因此办理注销登记,而吸收另一个法人的法人仍然继续存在,但是发生了变更,所以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二、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是法人在组织上的一种变更。法人的分立分为新设式分立和派生式分立两种方式。所谓新设式分立,是指原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原法人不复存在。所谓派生式分立,是指原法人仍然存在,但从原法人中分立出来一个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https://www.daowen.com)
法人分立,因分立而保留的企业应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开办的企业应申请开业登记。法人分立,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立登记,并应及时公告。
法人发生分立,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因此,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权承担连带债权,对原债务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可以依照约定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法人合并、分立后的相关权利义务规定,公司法也作了与本条精神一致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