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意味着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或实施之前的状态,就如同这一行为未曾发生一样。这其中包括三种情况:其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无效条件而被确定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其二,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撤销事由,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前属于有效行为,撤销以后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三,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由于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而不能生效的情况。典型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未经批准而无法生效;二是附条件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确定无法具备。这两种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因双方合意一致已经成立,但不能生效,属于确定不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以及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由于其法律效果相当于这一行为未曾实施,因此,需要恢复至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各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条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如下几种法律后果:
一是返还财产。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相对人亦享有对已交付财产的返还请求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对所取得的财产已没有合法占有的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应当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当然,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如果行为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尚未履行,或者财产并未交付,则不适用这种方式。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因此无论双方是否存在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一方存在过错的,相对方可以通过主张损失的赔偿来维护其利益。返还财产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单方返还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另一方尚未履行的情况。此时仅接受对方交付财产的当事人负有向对方返还财产的义务。双方返还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的,应当互负返还财产的义务。比如,民事法律行为因重大误解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对于返还财产,还有几点需要明确:首先,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返还时实际的财产已经减损甚至不存在了,仍应承担返还责任。其次,如果当事人接受交付的是实物或者货币,原则上应当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相互替代。最后,如果原物已经灭失,造成无法实际返还的,如果存在可以替代的种类物,则应返还同一种类物。(https://www.daowen.com)
二是折价补偿。本条规定,对于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财产应当作为恢复原状的原则做法。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返还财产并不具备现实条件或者没有必要,此时应当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来达到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的目的。所谓财产不能返还,包括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法律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财产返还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即一方当事人将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财产时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各项要件,此时该第三人因善意取得制度成为财产的所有权人,该财产又是不可替代的。民事法律行为虽事后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也不能实际返还财产,只能依当时市价折价补偿给对方当事人。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主要是指因标的物已经灭失,造成客观上无法返还,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物。此时,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应当依据原物的市价进行折价补偿。所谓没有必要返还财产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劳务或者利益,在性质上不能恢复原状,应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以金钱返还;没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市价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计算返还。(2)如果一方当事人是通过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得的利益,因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财产,此时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三是赔偿损失。根据本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一般而言都存在损失赔偿的问题。如果因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一方以欺诈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合同因欺诈被撤销后,在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之外,受欺诈方还可能为合同的履行实际支出了其他费用,这部分损失应当由欺诈方予以赔偿。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损失赔偿是一种过错责任,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存在过错时才予以承担。
本条除规定以上内容外,还在条文最后作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除外规定。这种情况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被否定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如在民事法律行为因违法被宣告无效后,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没收、收缴等。以毒品买卖为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此时,双方因毒品交易产生的非法所得则应根据禁毒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给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