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期间

第三节 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期间

一、第18次会议。2010年2月25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副主任董宝泉、韩金哲、侯志宇、莫连营、唐凤岗、于大中、王连灵,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4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副市长王久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文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和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工作要点(草案)、市政府关于市奶业发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会议还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政府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依法防控甲型H1N1流感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第19次会议。2010年4月21日至22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并讲话,副主任董宝泉、韩金哲、侯志宇、范绍慧、莫连营、唐凤岗、于大中、王连灵,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5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副市长王久宗、黄惠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审议了该条例(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唐山市2009年市本级城市维护费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市本级城市维护费预算草案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该报告的决定(草案);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该报告的审议意见;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预算执行备案事项的报告(书面)。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市本级城市维护费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的决定

(2010年4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孟德增同志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唐山市市本级城市维护费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决定批准市政府提出的唐山市市本级城市维护费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预算。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预算执行备案事项的报告》的批复

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收到了《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预算执行备案事项的报告》,会议同意市政府的《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由560521万元调整为558097万元;市本级一般预算支出由518681万元调整为602650万元。市本级基金预算收入由287086万元调整为394342万元;基金预算支出由287086万元调整为365259万元。

二、同意增加的可用财力5566万元,用于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补助、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成本性支出等重点事业发展和专项支出等项目安排。

三、同意三个开发区预算备案事项

高新技术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由27247万元调整为27028万元,一般预算支出由39923万元调整为40296万元;基金预算收入由20073万元调整为29228万元;基金预算支出由20073万元调整为30035万元。

海港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由47946万元调整为47329万元,一般预算支出由54970万元调整为56225万元;基金预算收入由24004万元调整为28431万元;基金预算支出由24004万元调整为28435万元。

南堡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由18130万元调整为18156万元,一般预算支出由20000万元调整为26316万元;基金预算收入由15290万元调整为17292万元;基金预算支出由15290万元调整为17354万元。

此复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4月22日

三、第20次会议。2010年6月29日至30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副主任董宝泉、韩金哲、侯志宇、范绍慧、莫连营、唐凤岗、于大中,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周仲明、副市长高瑞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德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文平,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决算及市总决算的报告、市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关于2009年市本级决算及全市总决算的审查报告,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唐山市2009年市本级决算的决议和审查报告;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关于贯彻《食品安全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报告的审议意见;审议了唐山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的阶段性工作报告(书面);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2009年市本级决算的决议

(2010年6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苏铁成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唐山市2009年市本级决算及全市总决算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阚友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9年市本级决算及全市总决算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高新、海港、南堡)的决算,批准市财政局局长苏铁成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市本级决算的报告,同意全市总决算的报告。同意市审计局局长阚友合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认真解决,并将结果于12月份向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人员名单

(2010年6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沈鸿德唐山市监察局局长职务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人员名单

(2010年6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任命:

苗松林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常保良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布焕珍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张秀敏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

免去:

李惠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李新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付森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王彦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陈学清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刘永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陈丽琴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刘广忠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布焕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秀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吴欣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

吴 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四、第21次会议。2010年8月25日至26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副主任董宝泉、韩金哲、侯志宇、范绍慧、莫连营、唐凤岗、于大中,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4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副市长辛志纯、高瑞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德仁、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文平,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草案);听取了唐山市地方性法规清理的有关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了该决定(草案),表决通过了废止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通过了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小组闭会期间活动的办法(试行草案)的说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办法(试行草案);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的暂行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办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0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0年上半年市本级及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律师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决定接受:

周仲明辞去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吴海英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李天然为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决定免去:

黄惠康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人员名单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陈学军兼任唐山市综合督导局局长

决定免去:

周仲明唐山市综合督导局局长职务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人员名单

(2010年8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任命:

蒋志勇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吴 青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张海波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郭 柳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宋美华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张建英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刘太山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王晓峰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刘学军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

杨子强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

牛 倩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宣良密为唐山市海港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

吴 青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张海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职务

刘太山唐山市海港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刘学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https://www.daowen.com)

杨子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宣良密唐山南堡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五、第22次会议。2010年10月26日至27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副主任董宝泉、韩金哲、范绍慧、唐凤岗、于大中、王连灵,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7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学军、副市长王久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德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文平,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系统民事案件审判及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市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案件审判监督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政府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市政府关于贯彻《科技进步法》《唐山市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条例》依法推进工业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情况的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10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该调整方案的决定(草案);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唐山市2010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6日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苏铁成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财力增加和减少原因清楚,项目支出的增、减安排合理,并体现了收支平衡。会议指出: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编制和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基期年,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为“十二五”开好局奠定基础,同时,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从大局出发,努力增收节支,做到量力而行、量财办事。

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2010年市本级和三个开发区预算调整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不含开发区、下同)由年初的578610万元调整为598522万元,一般预算支出由年初的509674万元调整为55621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由年初的346962万元调整为65335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346962万元调整为653350万元。

2010年高新技术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和支出没有变化,不做调整,基金预算收入由年初的26060万元调整为31510万元,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6060万元调整为31510万元。

2010年海港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没有变化,不做调整,一般预算支出由年初的60186万元调整为58020万元;基金预算收入由年初的30064万元调整为30096万元,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30064万元调整为30096万元。

2010年南堡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由年初的20440万元调整为20038万元,一般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2156万元调整为21601万元;基金预算收入由年初的20240万元调整为28240万元,基金预算支出由年初的20240万元调整为28240万元。

本次预算调整后,如再有变化需要调整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人员名单

(2010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任命:

李学军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常彪、汪笑松、张立民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董晓宇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马保江、亢立国、杨秀章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六、第23次会议。2010年12月21日至22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耀华主持会议并讲话,副主任董宝泉、韩金哲、侯志宇、范绍慧、莫连营、唐凤岗、于大中、王连灵,秘书长张维营和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学军、副市长于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文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唐山市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立法项目情况的说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计划(草案);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政府关于唐山市10个县(市)区和10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履行承诺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10个县(市)区和10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履行承诺实施依法监督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关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决定(草案);听取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听取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草稿)的起草说明,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报告(草稿);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09年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书面);听取了市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结果的报告;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更加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坚持党对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面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树立法律监督的权威,促进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刑事诉讼监督中,坚决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问题;切实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失衡的监督和按简易程序审理、二审改变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自行提起再审案件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重点监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监狱不依法收监等问题。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加强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判不公等案件的监督。

三、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提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手段,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工作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结合执法办案,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努力增强诉讼活动监督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四、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和配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检察院借阅、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纠正违法通知、检察意见和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把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各机关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协调一致、具有监督合力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努力提高抗诉及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重点加强对自侦案件、监所检察工作和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相互制约,保证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公安机关要依法行使立案权、侦查权,应当健全完善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通报受案、立案、撤案工作情况,逐步推行轻微刑事案件逮捕必要性说明制度,探索实行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制度。

七、人民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当及时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坚决纠正。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要认真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再审;决定不再审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人民检察院逐步完善对民事诉讼、执行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具体措施,落实和规范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积极探索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

八、看守所、监狱和社区矫正等单位应当健全与人民检察院的信息交换机制,逐步实现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同步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及牢头狱霸等现象的发生。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人民检察院查询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介入调查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并予以协助和配合。

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全面加强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对人民群众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关于诉讼活动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和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的,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办理,并按时回报办理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事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将抗诉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文书,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有关国家机关不接受法律监督或阻碍实施法律监督的,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议、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5日召开。会议建议议程共九项:

一、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书面)

三、审查和批准唐山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批准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唐山市2010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市本级预算及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

批准2011年市本级预算

五、审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10个县(市)区和10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履行承诺情况的报告(书面)

六、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选举事项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职人员名单

(2010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任命:

潘友忠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人员名单

(2010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任命:

韩敬荣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民族宗教外事侨务委员会委员

白 山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刘文彬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冬梅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简 进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王素华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委员

龚 宇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委员

赵 海为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郝水平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运普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袁志军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

戴东权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

郭志霞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职务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人员名单

(2010年12月22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任命:

宋旭东、张国强、孙岩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王海东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王铭锁、韩泽卿、徐超、车广利为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新生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王铭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王海东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韩泽卿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侯云瑞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尹锋林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