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主任 李景

主任 李景

李景,男,汉族,河北遵化人,1921年7月出生,1942年6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初中文化。1942年6月至1947年1月历任丰玉宁联合县六区交通员,县委会计,区委组委、区委书记;1947年1月至1949年3月历任丰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委支委、局长,十三地委工作团党支部书记、中队长、公安局局长,县长兼社会部长;1949年3月至1953年7月历任南下工作团副中队长,广西邕宁县委常委、公安局长;1953年7月至1958年3月历任桂西壮族自治区检察署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检察长; 1958年3月至1961年10月历任南宁专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地委委员政法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1961年10月至1966年历任南宁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地委常委;1966年“文革”中受批判;1972年3月至1974年历任南宁专区交通局局长、党支部书记,地区政法办副主任;1974年任南宁地区中级法院专职党组副书记;1975年6月调唐山市待分配;1976年5月至1978年6月任唐山市交通局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1978年6月至1979年3月任唐山市检察院代检察长;1979年3月至1983年12月任唐山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1983年12月至1988年3月任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