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一、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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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与市中院、市检察院及公安、司法、监察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并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

2.对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修改,汇总修改意见,按时上报。

3.负责对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修正案的审查,并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4.负责拟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正案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受主任会议委托,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

5.审查办理常委会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提出审查意见,安排受质询机关作出答复。

6.对本级监察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倾向性问题或突出问题,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7.组织实施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确定的视察、检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根据情况,提出视察、检查情况的报告。

8.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本级监察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9.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负责督促催办,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调阅案卷、听取汇报。

10.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对公安司法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具体事宜。

11.配合选任委对市“两院”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12.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13.负责督促本委员会对口联系的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执法责任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开展述职评议、执法评议等工作。

14.参加常委会会议决定成立的监察司法方面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提出调查报告。

15.审查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被认为不适当的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提出审查报告。

16.负责监察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关法律文书的备案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17.完成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