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2026年01月19日
一、
工作职责
1.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与城管、城乡规划、住建、交通、环保、人防办、地震等地方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及国土、邮政等省垂管部门联系,并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实施监督的日常工作。
2.负责向法制委员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建议。做好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考察和初审工作,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交初审报告。
3.负责对全国人大和省人大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上报修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4.配合上级人大组织开展有关执法检查、调研等活动;负责组织协调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检查活动,起草执法检查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安排,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本委员会委员开展各项视察、调研活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交报告。
5.负责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交有关报告。对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工作监督。
6.负责对市政府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报告(包括市本级城市维护费预、决算)进行调研和初审,写出初审报告,提请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审议。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7.配合办公厅信访办做好有关城建环保方面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督办工作。
8.加强与市政府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研讨有关问题。
9.完成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