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及历史沿革
2026年01月19日
第三章 唐山市人民
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组织及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依据上述规定,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1988年3月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唐山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4个专门委员会。
2001年2月,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一直延续至今。
2017年3月29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
2019年1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设立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决定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原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