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珩与《守官箴》

五、曹珩与《守官箴》

曹珩,字佩廷,明石阡(今贵州石阡县)人,万历十八年(1590年)以举人身份任潜江知县。康熙《潜江县志》有其简要传记:“曹珩,字佩廷,石阡人,举人。万历十八年除(潜江知县),赋役有法,听断精敏,士民信而安之。作《守官箴》,勒石于迎宾馆之广益堂,真可为作吏之范焉。”[73]

旧时府、州、县各级地方衙门大堂上都悬挂有“正大光明”“公正廉明”之类的匾额,这是官箴的一种表现形式。官箴是封建帝制对官员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所做的规诫,有朝廷统一颁布的《颁令箴》,如宋朝各衙门统一刻有“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的官箴。到了明代,随着官僚队伍的日益壮大,官箴文化也更加丰富。明代官箴条理清晰,言简意赅,而且日渐细化,几乎达到了每一官皆有箴的地步。明宣宗朱瞻基颁布了《御制官箴》,一共35篇,十分凝练地指出各部门的职责所在,告诫各部官吏要恪尽职守。其中关于各县官员的内容是:“人君代天,子养兆民,任牧民者,邑令尤亲。丞簿佐令,幕有赞画,民之休戚,咸其所职。保民之方,心诚求之,如父与母,字厥孩提。察其冻馁,俾衣俾食,恤其疾痛,俾康俾适。既厚其生,必道其行,有礼有仪,善俗用兴。致恭神祀,致励学校,毋肆侵渔,毋纵苛暴。尔端尔心,务恪与诚,政用有成,民用底宁。”不过在实际工作中,朝廷对各衙门没有统一的官箴要求,各地官员会自立一些官箴诫勉自己,激励下属。[74]

在潜江有史可考的只有两位县官立过官箴戒石铭,第一位是元朝至正十年(1350年)潜江达鲁花赤(元代特有职官名,意为盖印官、总辖官,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任)明安达尔所立,官箴内容是上述宋朝的《颁令箴》中的四句话,此戒石立在县衙正堂南甬道上。洪武年间,第一任明代潜江知县史纯一重修了此戒石亭,内容没变。

第二位立官箴自励的就是240年后的曹珩,其内容如下:“循朝廷之公法,不循左右之私情;畏君子之清议,不畏小人之横谤;恤良善之监察,不惧刁嚣之诬玷;求百姓之利益,不求一己之便安;积无穷之阴德,不积有限之凡财;论人品之高下,不论官职之崇卑;为上古之循良,不为今世之俗吏。”[75]此官箴戒石立在县衙仪门外东南迎宾馆的“广益堂”内。

曹珩是一位务实重践的官员,其所立官箴完全是针对当时官场的一些陋习,诸如徇私枉法、攻讦诋毁、欺凌百姓、贪污受贿等世人痛恨之事提出来的,是自己和属下都应遵循、必须做到的事。

古时潜江县城三面临水,尤其是城北排沙河环城如带,汉水从芦洑河(今竹根滩镇杨林洲村一带)直泄入排沙河,时常波涛汹涌冲击着城墙墙基,有的知县采取抛石固基加固城墙;有的在城墙北边修筑水府庙、楠栂庙一方面加固了城墙,另一方面借助“神力”保安。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曹珩更进一步,“于北关水府庙石矶上流,增筑石矶”,以固县治,保民平安。《湖广通志·城池》记载:潜江旧为土城,万历五年(1577年),知县朱熙洽建砖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知县曹珩又增修堡舍旗台。。

旧时潜江县境内的汉江北面有一条经天门、过应城、沿汉川入长江的泄洪河道,名叫泗港河,从嘉靖年间后期开始,天门的豪强劣绅为保自身免受水患,贿赂在钟祥为嘉靖帝之父守陵的太监,假借保皇陵安全名,时常堵塞泗港河道,使分流汉江洪水的自然河流不畅,致潜江人民遭受更频繁的水患,潜江民众和官员为疏通此河道不断上书朝廷和州府,多数上书如石沉大海没有回音。曹珩不惧权威,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他与宦官和临县豪强据理力争获胜。之后,他亲率民众浚修泗港河,这才大大减轻了汉江洪水对潜江的威胁。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汉江车垴垸决堤,水退之后的冬季,曹珩组织劳力堵决口加固堤防,工程竣工时,江堤加“高十丈(约33米),广倍之,九百余丈(近3000米)”,并将车垴垸更名为“长垴垸”。次年八月,汉江又发洪水,“河水震荡,池井俱溢”,但所筑江堤安然无恙。

旧时,有的人穷得死无葬身之地;有的人流落异乡乞讨而亡成为无名尸。明清两朝号召人们置义冢葬埋死者。曹珩捐出自己的俸禄在城北东岳庙后买地四十亩,置义冢一处,兑现了自己“积无穷之阴德,不积有限之凡财”的官箴。《潜江县志》载:曹珩在万历十九年(1591年),对县城内西北面的城隍庙进行了重修;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重建了县城外北面的东岳庙;对县城北面十五里处策口的万寿寺进行了重修。

曹珩在潜知政8年,为政公正廉洁,“载赋役有法,听断精敏,士民信而安之”。《贵州通志·乡贤》记载:曹珩“致仕归,事亲交友,咸尽其道”,被祀乡贤。由此看来,曹珩作为吏之典范正是名副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