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债务的产生与完善:1688—1787年
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发生标志着现代国家的形成,政治制度由君主专制逐步转变为君主立宪制(代议制),财政体制也由国王个人意志主导转变为国家制度约束,从此,现代意义的国债——公共债务开始出现。
在君主专制时期,一国王朝的支出通常会由于战争或大规模的项目建设而急剧增加,从而导致财政状况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王通常通过出售领地、官职、称号等,或凭借国王自身的信用来筹集资金(富田俊基,2011:39-40)。但这种借款契约缺乏制度的约束,债务违约现象时有发生。1688—1689年,英国光荣革命的爆发以及《权利法案》通过之后,国家债务的发行由君主专制时期的国王信用担保的债务转变为现代意义上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共债务。
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债务发行的制度化。光荣革命之后,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共同接任王位,与詹姆斯二世时期不同,议会开始对国王进行监督,抑制国王的机会主义行为。1689年,《权利法案》通过,其中规定“未经得议会同意,凭借国王权威集资属违法行为”“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等,与之前相比,财政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富田俊基,2011:48-50)。首先,与之前不同,将皇室费用与军费等国家支出区别对待,并对皇室费用设置上限。国王如果借款必须征得议会同意,偿债付息的资金来源由议会确保,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国家信用。其次,为了应对1689年开始、1697年结束历时九年的战争带来的庞大军费支出,1692年年底,英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国债的最早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国家的借款。(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债券种类由名目繁多发展为统一公债。威廉三世执政初期与之前相同,并以各种税收抵押设立多种债券,并以短期借款为主。在1692年国债发行以法律形式确立之后,英国议会在随后的两年分别发行了佟蒂年金[1]、终身年金和彩票国债,用以支持国家长期借款。三种长期国债的发行为英国政府募集了200万英镑,为英国的九年战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撑。1696年以后,为了进一步筹集军费及国家其他相关支出所需资金,英国政府又数次发行国库证券用以短期借款,而海军等职能部门也通过海军证券、食品证券、军需证券等方法积累了大量短期债务。1697—1698年和1710年前后短期债务显著增加(富田俊基,2011:53-55)。1711年,英国政府利用英格兰银行、东印度公司以及南海公司等三大特权公司,将短期债务全部续借为长期债务,并创立永久税作为利息支付的担保。从光荣革命至滑铁卢战役的126年间,英法之间约有64年的时间一直在断断续续进行战争。每次战争期间,英国短期公共债务都会大量增加,战后进行整理,周而复始。对于到期未能偿付的公共债务,英国政府通常在利率较低的时期以低息续借的方式将短期债务转变为长期债务。1749年,英国首相佩勒姆将在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时发行的大量4厘息公共债务进行了低息续借,续借债务规模约达5441万英镑。然而,尽管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息续借,债务利息偿付仍然依靠公共债务发行时设定的税种担保。税收随着经济形势变化而变动,从而导致各项债务的利息偿付与对应的税收收入并不能始终保持一致,利息支付市场面临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佩勒姆于1750年5月将6种分别由各种特定税担保的公共债务合并为一种公共债务,并统一由已设立的减债基金支付,这些公共债务被称为3厘息降息债。1751年,佩勒姆又将多种3厘息公共债务合并为一种,统称为“统一公债”(consols)(富田俊基,2011:70-87)。在后续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付息日的统一和英格兰银行承担的一元化管理,统一公债的流动性日益提高,为政府赤字融资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偿债资金由领土等资产抵押、税收担保发展为由国库统一收支。国库作为专门负责财政事务的正式机构早在十二世纪初的亨利一世执政时期(1100—1135年)就已出现。国库出现以后,借款方式有所进步,国王在借款融资时发行了作为收据的木制符契,即债务符契(富田俊基,2011:38-40)。具体借款方式则为税收承包、预付制度。但之后国王仍然将通过出售领地等资产获得资金作为重要的融资方式。在查尔斯二世时期(1660—1685年),预售税款这种融资方式的弊端逐步显现,从而中止了国库的支付功能,停止偿还一切债务本息。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并没有将融资方法进行改革,仍然以各种税收做抵押,通过预售符契进行短期借款。对此,亚当·斯密(1776)指出,如果政府用预支的方法筹款,必须注意两点才能预防陷入债务泥淖,一是不要使基金在限定期间内负担的债务超过所能负担的金额;二是在第一次预支未还清之前不能进行第二次预支。然而当时的政府根本无法做到任何一点。于是1692年议会通过关于公共债务的首部法律,此后采用永久年金制的长期债券开始发行,但每次发行之前仍然以新增加的税收作为抵押,每一种债券对应特定的恒久税收,并且每次战争前后都会开征新的税种。然而,这种方式的持续进行最终导致英国的税制变得非常复杂,并且税收波动也时常导致债务本息无法得到偿还。1710年后,英国当时的财政大臣沃尔波尔开始通过低息续借节余的资金设立减债基金。[2]沃尔波尔偿债基金不仅仅用于英国政府公共债务的本息支付,还被用作军费等其他政府支出。英国政府通过基金的运作渐渐摆脱了对增设税种或增加税收的依赖。在佩勒姆创立“统一公债”之后,又进一步将之前用于各种债券付息担保的税金全部纳入减债基金,减债基金实际上发挥了国库收支的会计作用。1783年小威廉·皮特接任首相后,对财政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将之前减债基金的作用重新划归国库,并于1787年制定了《关税物品税法》。除每年由议会决定的议定税之外的恒久税全部纳入国库资金,而政府支出也由国库统一管理,并将公共债务利息支付放在优先地位。
第四,债券发行体系和二级市场逐步建立。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对于英国公共债务的发展是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前,债券发行缺乏固定而规范的交易平台,国王借款主要限于贵族、富商等群体,伦敦市政厅在一定程度发挥了借贷中介者的作用。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后,英国政府迫于巨额的战争支出以及高额的融资成本,[3]以每年8%的利率和4000英镑的手续费以及赋予一定特权的方式向英格兰银行借入了120万英镑,而英格兰银行通过公开募集的方式筹措资本金。从此,英格兰银行开始在英国的公共债务发行中承担金融中介的角色。1707年至1709年期间,英国国库证券的流通管理一直由英格兰银行负责。除了英格兰银行以外,英国还分别于1698年和1711年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英国议会赋予三大特权公司特别经营权,而三大特权公司以向政府提供长期贷款作为回报,三大公司的资本金则来源于支票发行或股本筹集。1717年,南海泡沫破灭之后,18世纪40—50年代,承办公司在公共债务发行和资金筹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英格兰银行作为国库银行的地位逐步得到确立。在公共债务发行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英国的年金型债券、彩票型债券以及其他长期债券都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并且国外投资者都参与投资英国公共债券。卡特(1953)的测算指出,1739年荷兰人持有的英国公共债务为1400万英镑,随着战争的不断进行,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的爆发,英国大量增发公共债务,至1783年荷兰人持有的英国公共债务达3000万英镑。而且,随着国际投资者的相互持有量不断增加,英国债券市场和荷兰债券市场的利率之间已经呈现一定的联动效应,而由于英国处于持续的战争状态,其利率要高于荷兰市场的利率,这反映了英国公共债务利率所包含的风险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