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财政政策首要目标,强化公共财政型财政体系

二、明确财政政策首要目标,强化公共财政型财政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财政体系完善方面,中央政府采取了以《预算法》修订为核心的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然而,正如前文分析,我国的财政改革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财政职能仍然过大,未能真正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现代公共财政就无从谈起。二是财政调控的目标仍然笼统地表述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但就内部经济发展而言,经济稳定发展至少包括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三个方面。财政政策调控的首要目标是充分就业,还是经济持续增长,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尚未达成共识。三是资本所得税、资产税以及遗产税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税收改革主要着眼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改革仍然缺位。

对于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核心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例如,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超过40%,不少地方超过70%;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全国减少各类“循环证明”“奇葩证明”800余项;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外商投资项目95%以上已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但是从实际发展来看,我国简政放权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简政放权不到位,具体表现为减政依然存在较大空间、放权的路径有待科学化、审批过程不作为现象突出。二是监管“短板”依然突出,具体表现为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方式单一粗暴、弹性执法,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三是政府服务能力还有待提升,具体表现为政务服务体不健全,事项入驻中心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审批服务便民化程度不足(秦长江,2019)。总的来讲,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正在形成,但在简政放权改革不到位的背景下,或者微观干预依然过多,或者不作为现象突出,政府职能转变依然存在较大的空间。(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将充分就业作为财政政策调控的首要目标。财政政策的总体目标在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但稳定发展的具体指标是多重的。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就提出,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要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2018年7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针对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外部环境明显变化和一些新问题新挑战,首次提出要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源。稳就业才能稳收入、稳消费、稳经济增长,因此摆在“六稳”的首位。财政政策以改善就业状态为首要目标,能够综合体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大政策目标。只有就业状态改善了,扩大内需才有基础,改善供给质量才具备条件,供需结构性脱节才能真正改善,经济发展方式才能真正转变。

第三,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剥离政府投资基金资源来源。2015年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政府投资基金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笔者认为,一般公共预算不应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主要聚焦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创业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现实运作中,政府投资基金已经作为放大固有资本职能的重要形式,广泛投资于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并非聚焦于公益性行业。然而,一般公共预算主要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旨在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如果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入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那么不利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制约公共财政型财政体系建立。

第四,成立专门的中央债务以及地方债务管理机构。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责权不明,政府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债务的整体运行情况,不利于对债务实施系统有效的管理。尽管2008年财政部成立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处”,设置在预算司管辖下,作为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的专属机构。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原银监会和国家审计署还联合成立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部际协调小组”。但是这些部门和机构均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虚大于实,缺乏实质性的管理职能,使得其难以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体系应当由国务院牵头,成立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在地方政府设立分支机构,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