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政预算理念的实施保障机制

四、新财政预算理念的实施保障机制

新财政预算理念从理论上为一国财政操作提供了一个指导性原则,然而实际发展中财政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博弈的结果,因此,新财政预算理念能否付诸实践还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机制。

(一)制度保障

新财政预算理念能否切实成为政府的财政操作指导性原则,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形式来确立财政预算理念的地位,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法律支撑。为了保证财政预算理念观能切实成为各届政府的财政操作理念,必须赋予财政预算理念以一定的法律地位。当前国际上对财政规则的法律支撑形式主要有:政治承诺、联盟协议、法令、国际条约以及宪法等。最佳的法律支撑形式依赖于各国的具体国情。越将财政规则赋予更高级别的法律规定,财政规则就越难以逆转,且不会因为政府换届而改变,其效力持续时间就会越长。在当前国际执行现状中,大多数国家将财政总量规则(预算平衡法则、债务规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以及波兰等国甚至将总量财政规则写入宪法,从最高级别的法律层面上保证了财政规则的有效性。对于支出规则,发达国家主要通过政治承诺加以确立,相比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以及低收入国家更倾向于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甚至在法律中明确了数量要求,例如,财政支出的增长率不能超过潜在GDP的增长率。对此笔者认为,财政总量规则应该至少通过《预算法》或《预算法》的形式成为各届政府的财政指导原则,支出规则在可以政治承诺的基础上在《财政责任法》中加以明确规定,而税收的经济调控职能则需要通过《税法》或税收体系的改革加以体现。

第二,财政责任法。所谓财政责任法,就是对政府实施各项财政规则的预算程序、执行程序、透明度要求以及明确的数量规则要求做出详细的规定。财政责任法已经成为许多新兴经济体国家(例如新西兰、巴西等)改善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重要制度保障。从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财政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加强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事前控制。对中央政府(借款人)明确规定债务规则、赤字控制目标,对政府的财政信息公开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对债权主体(贷款人)的资格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其义务和权力。②规范对政府的事后管理。当政府偏离财政规则后,对政府的再融资以及校正方案给出明确的规定。除上述以外,笔者认为,财政责任法还应该对支出规则的具体内容(例如经常性支出比例、投资支出规则等)给出明确的法律要求。

第三,豁免条款。豁免条款可以使得财政操作在面对突发的经济冲击时具有一定的操作空间。条款包括以下要素:①法律上可以触发豁免条款的事件范围;②对事件范围的形成决定以及阐释的指导性规则;③关于如何退出豁免条款和处理积累性偏差的特别说明。这些事件通常包括:自然灾害、经济衰退、银行系统救助以及其他政府无法控制的外生冲击。例如,德国2009年宪法改革中规定,当扰乱宏观经济均衡的外生冲击发生时,财政预算超过赤字上限规定是合法的;瑞士则规定适用豁免条款的事件需要议会多数通过的原则确定,但同时需要提出中期的校正计划。对此笔者认为,应该在《财政法》或《财政责任法》中,对政府可以打破动态预算平衡的豁免条款予以说明,而事件范围除外生经济冲击外,还应该包括政府基于经济发展战略所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https://www.daowen.com)

(二)机构保障

除法律保障外,一国政府还需设立一些相应的机构来促进政府实施财政规则的有效性,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第一,通过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增强财政规则的可信性。在一些国家的现实操作中,设立独立的财政委员会或理事会,并授权其对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影响进行评估和监督,成为一些国家增强财政规则可信性的重要选择。例如,瑞典的财政委员会可以监督政府是否遵守财政预算规则,评估财政政策是否与财政稳定性要求相一致,考量预算执行透明度和预测的准确性。目前,包括美国、英国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类似的独立性监督机构。

第二,建立公共投资基金,规范政府的公共投资支出管理。根据黄金财政规则,政府公共投资类支出可以通过赤字融资,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在统一预算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公共投资基金行使政府的公共投资职能,从而将公共投资与经常性支出分类管理。公共投资基金的建立可以遵循以下思路:①基金运作章程中要对公共投资所覆盖的范围进行清晰合理的界定,总体方向与财政支出规则的要求相一致,从而可以防止政府以公共投资支出的名义为经常性支出进行赤字融资;②财政部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应该在满足经常性支出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注入基金中,以此作为种子基金吸纳社会资本,并结合公共债务发行取得的融资共同作为投资的资金来源;③在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上,要引入市场化管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以投资基金未来的收益回报作为偿还这部分公共债务的资金来源。

第三,充分利用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市场指标约束政府财政行为。除美国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外,主要经济体应该建立自身的信用评级机构,例如中国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集团。信用评级机构对政府公共债务风险的衡量和评估情况,会影响投资者对公共债务的投资行为,并通过债务收益率、交易规模与价格等市场指标显现出来。政府应该通过公共债务的市场表现,及时纠正自身的财政操作行为,提升主权信用,增强财政规则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