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教师课程意识

二、呼唤 教师课程意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统一的、自上而下的“国家计划课程”管理,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处于“忠实的课程执行者”地位,缺乏相应的课程意识和课程能力。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呼吁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呼唤教师课程意识,亦是为了释放教师课程能力,促进教师发展和教学发展。

(一)课程意识及其意义

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除了尊重教师专业自主发展、教学理念自主更新外,还要呼唤教师的课程意识。课程意识主要指“教师在课程与教学活动中所体现出来的对课程价值与课程系统的基本认识,是教师对课程设计与课程实施的倾向性和基本反映。它主要包括主体意识、目标意识、设计意识、生成意识、资源意识和反思意识等六个方面”[21]。课程意识是教师的一种基本专业意识,属于教师在教育领域的社会意识范畴。课程意识作为一种特定形态的社会意识,“是教师对课程系统的基本认识,是对课程设计与实施的基本反映,它包括教师对课程本质、课程结构与功能、特定课程的性质与价值、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的学习活动方式、课程评价,以及课程设计与课程实施等方面的基本看法、核心理念,以及在课程实施中的指导思想”[22]。简言之,课程意识是对教育活动体系中课程体系的整体性认知和把握,是课程实施过程中的课程观和方法论。

教师具有课程意识,无论是对于静态的、“对象性”的课程,还是对于动态的“活动性”课程、发展性课程而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具有课程意识的教师能对静态的课程及其文本体系有更独特的理解:能深入地“透视”课程文本所体现的目标,能挖掘课程文本内隐的价值观,能对课程文本内容进行的二次、再次或多次“深加工”,能根据文本内容选择可能的教学方式,能整体把握评价的维度和多元性趋向。另一方面,课程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设置或用来实施课堂教学的对象性工具。由于教师的课程意识发展和教学行为发展,课程也就赋予了教师能动的意义,也就是说,当教师具有课程意识,教师成为课程的主体,在教师的能动作用下,课程亦是即生即成的,具有了动态的意义。教学的过程即是课程发展、创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课程不再是教师依赖的“圣经”,也不再外在于学习者。

(二)课程意识与教师主体性的彰显

教师的课程意识,关乎课程及课程资源的发展,关乎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状况,关乎课堂教学质量的优劣,关乎师生主体的教学创新,关乎课程改革的成败。

首先,课程意识让教师本身“融入”课程资源。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教学风格、模式,教学行为样态等,相对于学生的学习活动而言,都是“活生生”的教材。教师的言行举止、交往方式、职业态度人生态度、情感、关爱、价值观等都直接“辐射”给学生,都是学生赖以成长重要的“隐性课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师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课程专家的附庸,不是执行文本课程的“使者”,教师本身就是一本流动的书。因此,教师需要将自己这门“本身的课程”开发好,将自己作为学生“学习的对象”,作为学生学习重要的隐性课程之一。

其次,课程意识让教师成为更好的课程创生者。在课程的问题上,教师拥有一些基本的课程权利。“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什么样的课程才是学生所需?”“以何种方式让学生掌握这些知识、技能?”从专业自主权的角度看,这些问题恰恰表明教师是课程由静态设计到动态实施并进入学生生活领域的重要因素和设计主体。教师已超越“执行文本”(教教材)、“消费文本”(利用文本)而走向“创生文本”。

最后,课程意识让教学过程中的教师主体性充分彰显。课程意识作为教师对正在实施的课程系统的认识,一个基本任务是随时联系学生主体的生活经验及生活领域的各种有意义的背景对“给定的知识”进行改造。具体来说,就是对预设的文本内容进行持续、深层次的挖掘,使之符合学生主体的生活体验。就此而言,教师既是课程的主体,是课程的创造者和发展者,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时刻用自己独特的眼光和心灵去感悟和体验课程,并将自己的体验渗透在课程实施之中,进而创造出全新的课程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