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与读书之意义的区别
民国二十一年教育部所颁布之《小学课程标准》中,将国语科之“作业类别”,规定为“说话”“读书”“作文”“写字”四项。作者认为此四项之名称,殊有改为“话法”“读法”“缀法”“书法”之必要,因小学国语科之教学,唯应用“话法”“读法”“缀法”“书法”等四种名称,才能表示出它的性质。国内教育界及各种教育书报杂志中,亦多有应用“读法”“缀法”“书法”(“话法”较少见)等之名称者。然均混沌使用,而未见有学者,将“读法”与“读书”,“话法”与“说话”,“缀法”与“作文”,“书法”与“写字”之区别,细加考究。从字义上分析,“读法”“话法”“缀法”“书法”四者,比较“读书”“说话”“作文”“写字”四者多一个“法”字,而“读书”“说话”“作文”“写字”四者,则含有动作的对象“书”“话”“文”“字”等字在内。其实,动作的对象“书”“话”“文”“字”等字,意义不甚重要,在“读法”“话法”“缀法”“书法”等之字义中,虽不表示出动作之对象的名称,亦未尝不含有其意义在内。故唯“读法”“话法”“缀法”“书法”四者中之方法的“法”字,足以表示出与“读书”“说话”“作文”“写字”四者之区别。然此其区别,亦非仅由字义之分析所能明了,务须研究其本质之差别,才能彻底了解。兹即叙述“读法”与“读书”之本质的差别如下,读者如能了解此两者之区别,则便可举一而反三矣:
“读法”与“读书”之本质的区别,可以举一个例来说明:譬如钓鱼,有的钓鱼的人是外行,有的是内行。外行的人是偶然利用休假日,为保养身心而钓鱼的俸给生活者;内行的人是靠钓鱼去维持一家生活的专门的渔夫。从形式上说起来,无论谁都是同样的钓鱼的人,就是所谓渔人。但是俸给生活者的钓鱼,是着重在钓鱼的过程(process);渔夫的钓鱼,是着重在钓得的结果(result),即所谓渔获,这是两者不同的地方。他们钓鱼的工具和钓鱼的方法,都是同的,但是态度却有不同的地方。外行的俸给生活者也希望能够多钓得鱼;内行的渔夫也希望能够多钓得鱼,这确实是共通之点。但是前者保养较渔获为着重,后者渔获较保养为着重,这是二者不同的。就是一种是着重在过程,而不着重在结果;一种是着重在结果,而不着重在过程。
“读书”譬如是内行的钓鱼,“读法”譬如是外行的钓鱼。如果从广义方面解释,“读法”也是一种“读书”,“读书”也是一种“读法”。从形式方面看起来,无论哪一种都是一样的。然而“读书”的目的,是着重在获得书中的意义,即思想;“读法”的目的,着重在习得如何获得书中之意义的方法。就是前者着重在结果,后者着重在过程。故当“读书”的时候,是为了内容而注意其形式;“读法”的时候是为了形式而注意其内容。因此,“读书”的时候,对于形式,即语言文章,必须是没有问题的。“读法”的时候,则不然,是对于言语文章有问题的。当一个人对于语言文章,没有问题,其运用操纵得任心所欲的时候,才配得上“读书”,才能探求书中之思想,不费多大心力而直觉之。在此场合,读者的意识,直接向书中的内容活动,内容就成为阅读的对象。但在“读法”的时候,与此相反,对于书中的内容,是朦胧而不清楚的,甚而至于是完全不知道的。此时言语文章,非徒不成为映点内容的眼镜,而且成为覆遮内容,或隐藏内容的障碍物了。故在此场合,语言文章,就成为读解的主要的对象。
又进一层,譬如剧场中的戏台上,挂有布幕,观众对此布幕,必较幕后恍惚之影,先映入其眼帘。如果不是布幕,而是玻璃门的时候,那么坐在戏台上的人影,是哪一个演戏的人,可以看得清清楚楚,而观众对于其本身与演戏者之间的玻璃的存在,几乎完全不会意识到。但在挂有布幕的场合,幕后的人影,或可隐微看到,这一个人影,究竟是哪一个演员,是男的或是女的,就不能区别判断。所以这一块布幕,就在妨碍眼的视线,而成为眼的障碍物。然而这一块布幕,总须经过相当的时间之后,而改换为玻璃,此使布幕改换为玻璃的过程,就好比是读法教学实施中的过程。如果布幕已经改换为玻璃,在那时观众观赏戏台上的戏剧,好比是“读书”,而已经不是“读法”了。所以在“读书”的时候,语言文章,必须像玻璃那样清楚;但在读法实施的时候,语言文章,好像布幕那样在隐遮着它的内容,其注意之对象,并不是内容,而是以内容为背景的形式。此其了解内容,并不是为内容而了解其内容,乃是为形式而了解其内容,为过程而了解其内容。因此,读法的目的,譬如上面钓鱼的例,不在钓得的鱼,而在钓鱼的方法,即不在结果,而在过程。
然而,同时一种语言文章,为什么在“读法”的场合,成为布幕那样的东西,在“读书”的场合,就成为玻璃那样的东西呢?这说起来,结局还是心理学上联想的问题:在“读书”的场合,心理要素的结合,极为坚固,一动百动,无何等之破绽与晦涩,每一个文字,就可以直接提起其字音,字音就可以提起其字义,字义更可以提起其文义,而完全了解其内容,既无判断之必要,亦无探究之必要。但在“读法”之场合,心理要素间之结合极为脆弱,且容易个别分散,有时某一种东西残缺,就须加以补充;某一个地方有破绽,就须加以修补,非特别劳费心力不可。所以在“读法”之场合,判断之必要就发生,而隐晦之处,须加探究;不懂之处,也须加以发见了。
由以上之说明,想读者对于“读法”与“读书”之区别,必能了然。小学校国语科之读法教学,儿童对于读解文章,如上面钓鱼的例,并非如专门之渔夫,乃是一个外行,他的读解目的,并不着重在获得书中的思想,而是着重在习得如何获得书中之思想的方法,即并不着重在结果,而是着重在过程。既然这样,那么小学校国语科中之所谓“读书”一项的作业,应该称其为“读法”,以使名实相符,自无疑义了。
东邻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初,小学国语科中之“读法”一科,亦称为“读书”,后经国语教育专家多年之论究,遂改称为“读方”(即读法)——其他“习字”“作文”“说话”“听话”等,亦均同时改称为“书方”(书法)、“缀方”(缀法)、“话方”(话法)、“听方”(听法)。——盖彼国国语教育专家,均以为“读书”与“读法”之意义,大有差异,国语科中之“读法”的一项作业,只有用“读法”两字,遂能表显其本质。至今,日本教育界均认此科目名称之改变,为该国国语教育进步之刊期的标识。故作者根据上述种种之理由,认为我国小学校国语科中之“读书”的一项作业,亦须及早改称“读法”,其他国语科中之作业,亦须同时改称为“缀法”“话法”“书法”,否则,因名称不正,恐难使国语教育之实施,有积极之改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