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句法之性质
语句法(sentence method),在日本之读法教育书籍中,则称为“全课法”“文章法”或“全文指导”,故本书以下各章拟称之为“全文法”,似觉较为妥适。此种读法教学的标准方法,虽亦为孔美纽斯所暗示,但在美国却很少应用,一直到1870年左右在纽约滨克赫姆登(Binghamton)的小学里,经法汉姆(Farnham)之实验以后,遂逐渐为一般所采用。法汉姆所著的《读法之语句法》(The Sentence Method of Reading)一小册子,至今犹为语句法或全文法之极明了的说明书。此种方法的内容,以为语言之单位,并不是字母或文字,语句才是语言之真正的单位,才是表现思考时之单位的整个的思想(whole thoughts)的。如果语句(sentence)是语言之自然的单位,那么和在说话的场合同样的,在读书的场合,也是自然的单位。好像单字并不仅是许多字母之音和字母之名的集积一样的,语句也不仅是许多单字之音和单字之名的配列。语句当全句之意义明了,而被读出的时候,才有其显明的意义、形态和明晰的全部的发音。只有当语句之整个的意义,在读者或说者的意识之中,极明了的时候,然后语句的诵读,或语句的说出,才能自然。因此,对于字母、基本发音、单字及字意——借字母法、发音法及文字法而训练者——之注意,必须改变而注意其整个的语句与语句之意义。
当施行语句法的时候,教师应多使用黑板,将儿童所感觉有兴趣的物件或景象,绘一个简略图,以暗示其用单句发表思想。因为当这个时候,有儿童自己之思想,引起其发表(expression),故教师可自然而然地随其发表,写出其语句而阅读之。其他的语句,也可以照样暗示写出,并阅读之,一直到绘图的事实,完全了解为止。凡此各种语句,儿童均能随其自然之发表,而“阅读”之。有时亦可将儿童在旅行、游戏或工作时所得的经验,照儿童所说写下来,而编成儿童能够立刻“阅读”的短文。虽然,在最初儿童们并不知道单字之位置,但是因为对于某种字形,屡次的发现,或者有时语句中之共通部分和相异的部分,例如“我有一只狗”“我有一把刀”等的语句,使儿童对于其中特殊的字形,引起特别的注意,于是逐渐分析其“语句全体”(sentence wholes),而达到教学其组成之要素的文字;有时更分析文字,而达到教学其组成之要素的发音和字母。此种标准方法的重要之点,即在从“意义全体”(meaning wholes)与“语句全体”(sentence wholes)开始教学,使其以“思想”(thought)为前导,并且使分析的工作,随后来其自身需要的时候而进行之。
总而言之,语句法对于字母之形态的学习,文字之发音的注意,及文字之意义的探究,均放置其目标于一个“语句全体”的意义上面。故语句法之所以为标准法者,正如文字并不是字母之发音和名称的总合一样,语句也并不限于文字之发音及其名称等之配合的缘故,吾人既知文字有其自身所特有之意义,则语句亦有其自身所特有之意义。语句既有其自身所特有之意义,则将语句自身所具有之意义,作为全体而探究之,自为阅读之最好的方法。
但是,所谓“语句法”,由最近数十年以来发展之结果,其内容又与二十余年前美国读法教育专家休爱夷(Huey)所说的:“我有一只狗”“我有一把刀”等以“语句”为对象的不同,已经演变而为集语句而成篇的文章为对象的教学方法,就是已将其理论应用于全文的教学,所以“语句法”现在已经进步而为“全文法”了。吾人当读解之时,是先想知道或欣赏文章之全体的意义,而探究其文章的,并不是先检查一篇文章之文字的名称和发音,继续研究意义难解的文字,最后才去探求文章全体之意义的。在有许多的场合,一字一词之不了解,并无妨害,亦得概要而彻底地阅读文章之全体。故所谓“语句法”者,乃是以语句全体为对象的读法教学法,而“全文法”乃是以文章全体为对象的读法教学法,但所谓“句”与“文”,有时亦难严格区别,低年级儿童阅读之短文,实犹不及长篇大文中一句之长,故“语句法”与“全文法”,虽其名称不同,而实质则一,即均系将语句或文章看作为有机的统一体,而实施其教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