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教学之意义
“读法”之意义,既已了解,则“读法教学”之意义,即不难想见。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教授入泽宗寿博士在其所著《教育辞典》中解释“读法教学”之意义如下:
“‘读法教学’系国语教学中之一部分,是以教授普通之语言,日常必须之文字、文章,使儿童能正确理解他人之思想;并教正发音,练习语言,修习书法,使明了重要文法之一斑,以培养表现自己之思想的基础,且以实质的材料,而陶冶儿童之性格为目的的教学科目。”
又日本东京高等师范学校教授丸山林平氏在其所著《国学教育学》一书中,解释“读法教学”的意义,则如下:“‘读法教学’的意义,如果从狭义方面解释起来,那么可以说是助成读解文字文章之生活发展的作用。……(中略)……。但所谓‘读解文字文章之生活’的意思,乃是指正确理解书写着或印刷着之文字及文章而言的,所以‘读法教学’之狭义的解释,可以说是一种指导儿童使能正确理解书写着或印刷着之文字文章的过程,即助成其能正确理解书写着或印刷着之文字文章之生活发展的作用。”
丸山氏继续又解释“读法教学”之广义的意义如下:
“但是‘读法教学’,不仅限于读解文字文章之生活的指导,而应该广涉于语言之‘听法’‘话法’,文字之‘书法’,文章表现之方法等,以实施其基础的陶冶。不过读解生活之指导,应作上述各种指导的中心。因此,‘读法教学’在国语教学范围内,是最中心的而且是最基础的教学。”
所以丸山氏归纳其‘读法教学’之解释如下:
“‘读法教学’,乃是以儿童之读解文字文章生活为中心的国语生活的指导。但是,读解文字,不过是为读解文章之准备,故为‘读法教学’之中心者,结局还是在读解文章生活之指导。因此,‘读法教学’之目的,是在助成儿童以读解文章之生活为中心的国语生活之发展。”
阅上面入泽宗寿氏与丸山林平氏的两个“读法教学”的解释,可知入泽氏之定义,偏于读法科在国语科中之科目内容的解释,虽叙述详细,亦恐尚未能尽其概念之全部。至丸山氏之定义,虽较抽象,却颇能表示“读法教学”之概念的内容。惟作者之意,如欲彻底明了“读法教学”之概念,则尚须将“教学”二字的含义,再加考究。
所谓“教学”者,乃是感与应循环往复的作用,有感始有应,此为常理。然“教学”中之所谓感应,其意义又有不同之处:如为良好之感,必求其有应;如为不良之感,则期其不应,或有所应,亦须加以改换而后可。故教学中之感应,乃为善良之目的所操纵者。不仅如此,且儿童经验狭隘,一有外感之来临,往往迂回曲折,费若干无谓之动作后,始得适当之反应,此实事之最不经济者。教学则以有价值及有组织之方法,指导儿童,使其感与应之结合,经验之改进发展,更敏捷而有效。
“教学”之所凭借者有三:一曰儿童,二曰教材,三曰环境。儿童乃具有可教性之生物,所谓可教性者,即可以其经验为本,施以教育,使变化改进之谓。有一感必有一应,其结果即合成一“感应结”,而保存于旧经验中。如再遇新感,即以旧经验类化之。故“感应结”愈多,经验愈丰富,经验愈丰富,变化改进愈易。教材则有二种:其一为书籍上之教材,如人事界之风俗习惯、文物制度及自然界各种现象,此乃社会之遗传,整理前人累积之经验而成者,故其秩序井然;其二为教者口述的教材,乃个人累积之经验,其秩序活动可自由伸缩。然此二种教材,具为成人经验,尚非用以教儿童者,教者首须使此两种教材儿童化,然后利用感应,以此两种教材为感,求其发生适当之应。其效果之大小,视乎感应力之强弱;而感应力之强弱,则又须看教者能否使教材儿童化。儿童之环境,就广义言,教材亦当为其环境之一部。兹仅就教学过程中之环境言之,其所含分子,如教者之声音、容貌、动作、同学之毁誉、勤怠、动静以及教室之布置、学校之环境,具能影响教学上之效果。教者当利用以上环境中种种感,以增加某应之力;或抑制种种感,以维持某应之力。
由上所述,可知教学非他,不外以某感激起某应,或以某感禁止某应,使儿童之经验,得循最经济之途径,向良善之目的,而继续改进发展耳。
“读法教学”中之“教学”的意义,当然也是一种感与应之循环往复的作用,而且也与“教学”二字之一般的意义同样的,具有下列两个重要条件:
(一)“读法教学”中之感应,亦为善良之目的所操纵,故当“读法”实施时,如为良好之感,必求其有应;如为不良之感,则期其不应,或有所应,亦须加以改换而后可。
(二)“读法教学”之实施,须以有价值及有组织之方法,指导儿童,使其感与应之结合,读法能力之发展,更敏捷而有效。从前书塾内塾师教学生认字念书,也未尝不是教师“教”学生“学”,而含有“感”与“应”之作用,然而不是正当的教学途径、最经济的教学方法。
上面一、二两条件中,包含读法之“目的或目标”“教材”及“方法”三个问题,而欲透彻明了“读法”之全部理论,则读法之心理问题的研究,亦极为基本。故欲明了读法教学之全部理论,必须研究读法之“目的”“心理”“教材”“方法”等四大问题;而欲读法教学之实施,不致陷于错误,亦必须对此四大问题,有相当之了解。
“教学”之意义,既已研究明了,而前节对于“读法”之意义,又已明白确定,则“读法”教学之意义解释问题自然可以迎刃而解矣。惟作者以为前面所述丸山氏之“读法教学”的定义,如将“教学”之意义,加以补充,则可成一抽象的“读法教学”定义如下:
“读法教学者,乃系根据一定之目的与目标,循最经济之途径,以助成读解文章之生活为中心的国语生活之发展的‘感与应之循环往复的作用’也。”
但上列之“读法教学”定义,比较抽象。如欲得一比较具体之定义,则可根据前面第一节中所确定之“读法”的定义及本节所叙述之“教学”的意义,而确定如下:
“读法教学者,乃系根据一定之目的与目标,循最经济之途径,使儿童对于理解文章之意义内容乃至生命等之内在的事物,及理会其表现形式(包含文字、语言、文章)的能力,能继续改进发展的‘感与应之循环往复的作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