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
1.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在历史上曾是南亚地区普遍存在的最重要的社会制度。进入现代社会,种姓制度虽然在法律上已被南亚各国所废除,但它却“废而不止”,仍然对南亚地区的社会文化产生巨大影响,尼泊尔也不例外。
种姓制度起源于古代印度。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后,为了把自己较白的肤色同土著居民较黑的肤色区别开来,开始使用“瓦尔那”(即“颜色、品质”)一词。最初,雅利安人自称“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之意),而称当地居民为“达萨瓦尔那”。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社会的分化,逐渐产生了平民与贵族的区别。到了后期吠陀时代,四个“瓦尔那”(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的种姓制度开始形成。
婆罗门是祭司贵族,掌握神权,从事文化教育和祭祀活动。婆罗门占卜祸福,报道农时季节,有的也参与政事,在社会中地位最高。刹帝利是雅利安人的军事贵族,是掌握除神权之外的一切军政大权的武士阶层,包括王公、武士、贵族等。婆罗门和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占有了古代印度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依靠剥削为生,是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吠舍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属中下阶层,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首陀罗是指那些失去土地的自由民和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或是那些从事在当时被认为是低贱职业和服务行业的人,他们实际上处于被奴役的地位。
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发展,在吠舍和首陀罗中又衍生出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小集团。这些小的职业集团逐渐脱离原来的“瓦尔那”而成为单独的“阇提”(jati)。阇提内部职业是世袭的,阇提之间相互隔绝,互不通婚。阇提的这种“排他性”,目的是通过血缘和姻亲关系将社会分工和职业固定下来。后来,四大种姓内部都分化出许多阇提,阇提的数目愈来愈多,四个瓦尔那已具体化为不同的阇提集团。因此,阇提实际上成为种姓的另一代名词。在阇提(即种姓)内部,又依据所居住的地区划分成许多“次种姓”或“亚种姓”,往下再细分为不同的氏族。
职业世袭和种姓内婚制是种姓制度的基本特征。按照《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由于“穷困”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相反,低级种姓却不能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在婚姻上,实行严格的内婚制。《摩奴法典》规定,高级种姓之男因“贪欲”可以娶低级种姓之女;相反,低级种姓之男不得娶高级种姓之女。前者称“顺婚”,后者称“逆婚”。不同种姓的人还不能同坐、同饮食。此外,各种姓之间,特别是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种姓与首陀罗之间,在宗教社会生活和法权方面,都有严格的界限和区分。前三者有权参加雅利安人的宗教生活,称为“再生人”;后者则无权参与,也不得学习吠陀经典,不能获得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故称为“非再生人”。在法律上对再生人与非再生人刑事犯罪、债务和继承等民事纠纷都有不同的规定。
实际上除以上四个种姓之外,还有一种地位更低的“贱民”,即“不可接触者”,他们通常只能做制革、清扫、浆洗、屠宰和收尸等工作。在高级种姓的人看来,贱民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是不洁的、有罪孽的、不可接触的,接触了会被污染,因而贱民一直以来作为社会最底层而受到深重的压迫。
尼泊尔的种姓制度源于印度。随着梨查维人进入加德满都谷地并建立王朝,种姓制度在尼泊尔开始萌芽。马拉王朝时期,贾亚斯提迪国王(1380—1420年在位)实施宗教和社会改革,在尼泊尔正式确立了种姓制度。此次改革一方面整饬原有的种姓,另一方面也将加德满都谷地的尼瓦尔人纳入了种姓制度,制定了“尼瓦尔种姓法”,对尼瓦尔人的职业、服饰、婚姻、道德、宗教礼仪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19世纪下半叶,忠格·巴哈杜尔将军攫取政权后颁布《民法大典》,对尼泊尔的种姓予以重新划定,并推及全国。此次种姓制度改革主要把全国的种姓/民族(包括非印度教社会的各民族)分为两大集团:一是洁净的种姓集团(pani chalne),另一个是不洁的种姓集团(pani nachalne)。在洁净的种姓集团内部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佩戴圣线的种姓(tagadhari),包括山区的婆罗门和切特里(刹帝利)、平原地区的上层种姓和尼瓦尔人的上层种姓等;另一类是饮酒种姓(matawali),这一类又分为两个小类:一是不可以为奴的种姓,另一个是可以为奴的种姓。
在不洁的种姓集团内部,又分为可接触的种姓和不可接触的种姓两类。可接触的不洁种姓,是指那些从事各种所谓“轻度不洁”职业的人,如从事洗衣、理发、打铁、榨油等职业者;不可接触的不洁种姓是指从事“重度不洁”职业的人,如皮匠、屠夫、裁缝兼吹鼓手、清道夫、洁厕工、运尸工等。
通常,不洁的种姓又称为“贱民”,受到最严苛的隔离。他们被认为是肮脏的,并且这种肮脏还可以借由接触传染给别人,因此他们通常是“不可接触的”。尽管圣雄甘地称他们为“神之子”,但传统的上等种姓却叫他们“不可接触者”,即“贱民”。现在,人们一般将这些所谓的“贱民”称为“达利特”(Dalit),意即“被压迫的人”。
表5-5 忠格·巴哈杜尔的种姓制度改革
资料来源:Nepal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009:State Transformation and Human Development,Published by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Kathmandu,Nepal,p.132.
种姓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把人按照血统和出身高低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并规定各自的职业、行为规范和社会地位,从本质上说是不公正的,是极其荒谬的。1962年,马亨德拉国王颁布评议会宪法,正式废除了种姓制度。但尼泊尔是一个印度教徒占绝对多数(80%以上)的国家,即使在法律上已经废除了种姓制度,但种姓观念仍然深深地扎根在社会文化之中,尤其是在比较保守的印度教徒家庭以及经济和文化相对落后的农村,种姓观念仍然根深蒂固。随着社会进步,种姓制度所规定的各种社交礼仪、生活禁忌等方面有一定的松动,比如在农忙时节,高种姓的人也会接受低种姓的人递过来的水,但是在通婚方面,许多人仍坚守着这块堡垒,不肯跨种姓通婚。
种姓制度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分层的社会结构。如果把四大种姓制度(瓦尔那制度)看作是阶级制度的话,那么“阇提”则可看作是一种阶层的划分。尼泊尔在历次人口普查时一贯把种姓(阇提)和民族放在一起统计,根据2011年尼泊尔人口普查数据,全国共有125个种姓/民族。其中,人口最多的种姓(阇提)是切特里(刹帝利),约440万,占全国人口的16.6%,其次是山区婆罗门,约323万,占比12.2%。这两大种姓占全国人口的28.8%,除这两大种姓外,人口较多的种姓还有卡米(126万)、达迈(47万)、塔库里(43万)、萨尔基(37万)、特利(37万),其中卡米(铁匠)、达迈(裁缝兼吹鼓手)、萨尔基(皮匠)是尼泊尔主要的“贱民”种姓,这三大“贱民”种姓加起来约占全国人口的8%。[2]
目前,在种姓的名义下,尼泊尔仍有1/4的人遭到歧视,歧视最深的还是“贱民”种姓。尼泊尔历史上曾经沿袭了几百年的哈里亚制度,使得许多低种姓(主要是“贱民”)和落后民族的人沦为“哈里亚”(债务佃农,农奴),他们为还清祖上的欠债或迫于生计(绝大部分无地无生产工具),被迫在高种姓地主家干活,饱受剥削和压迫。2008年尼共(毛)政府上台后,废除了哈里亚制度,10万农奴获解放。政府免除了他们的债务,并禁止高种姓地主雇用低种姓的哈里亚,违者将被处以10年的监禁。但是,由于土地改革没有跟上,被解放的农奴仍然缺少土地和居所。因此,要彻底解放农奴和改善低种姓群体的地位,还需要通过立法,在土地使用、教育等各个方面给予低种姓明确的保障。近年来,尼泊尔政府规定土地拥有的上限,把多余土地分给穷人,以及为妇女和受压迫的种姓或落后民族(部落)在立法机构、教育和就业方面提供特别的保护等,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从总的情况看,种姓制度在宗教方面的含义已大为淡化,但在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影响依然存在着。[3]应当指出的是,近些年来,权力已从宗教地位和教育程度较高的种姓向在经济和政治上居主导地位的种姓转移,改革和新秩序的受益者已不再是婆罗门。一方面,国家为促进社会平等所采取的特别措施,使低种姓和落后民族在立法机构中获得了保留席位,在政府部门中得到了官职。另一方面,由于不愿意放弃这些特权,低种姓群体对种姓制度的改革也开始采取保留态度。这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和曲折性,要在现实社会中彻底废除种姓制度,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2.村社制度
村社制度与种姓制度一起,构成了尼泊尔社会两大支柱。村社制度,也叫潘查亚特制度,是管理农村的一种制度,字面意义为“五人长老会”或“五老会”。潘查亚特制度在南亚地区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上,潘查亚特由五个属高级种姓的村社长组成,所以称“五老会”,职位往往为世袭,或通过定期举行的乡村辩论会竞争产生。“五老会”拥有行政、立法、司法权,几乎控制了村社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问题的方式通过其成员间的相互讨论和协商。
潘查亚特制度是一种地方自治制度。古代印度的潘查亚特制度是同印度的农村公社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农村公社是印度古代农村社会的核心。村社既是行政单位,又是经济单位,有高度的自主权。国王同村社直接发生关系,村社只要向王国缴纳规定的田赋,国王就不干涉村社事务。到了中世纪,随着封建采邑制度的实行,在王国和公社之间出现了封建领主阶层,但从总体看除税赋以外,村社事务不受干涉。
尼泊尔的村社制度来源于印度。1962年马亨德拉国王仿照传统的“潘查亚特”制度建立了评议会制度,在全国实行并被写入宪法,取代了刚刚实行不到两年的议会民主制。评议会制度是一种源自尼泊尔的传统村社制度,又结合了基层选举和自治并带有印度教社会特征的一种制度。[4]
尼泊尔的评议会体制按照乡村(镇)、县、区和国家(中央)等各级评议会组成。全国评议会是国家唯一的一院制立法机构,国王从中指定首相和内阁大臣。此外,1962年宪法还明确规定评议会制度(“潘查亚特”)所要取得的主要目标,即通过阶级合作与协调,结束弥漫于全国的各种形式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剥削;通过分权化谋求民众最大限度地参与各级行政及社会发展。
马亨德拉国王之所以要采取评议会制度,是因为他认为要想在民众广泛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国家管理,通过让民众尽可能与行政体制相联系来取得真正民主的目标,就只有借助于深深扎根于本民族土壤中并且能够在本国特定气候中成长和发展的“潘查亚特”制度来实现。评议会制度在1990年上半年遭到尼泊尔知识界的激烈反对,继而引发全国性的抗议,国王不得不废除评议会制度,再度恢复议会民主制。评议会制度在尼泊尔共实行了近30年。
评议会制度废除后,尼泊尔的乡村评议会变为“乡村发展委员会”(VDC)。乡村发展委员会的首脑是乡村发展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下设有5个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主管一个关系农村发展的事务,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选民的要求制定《年度行动计划》。乡村发展委员会实际上是传统的潘查亚特村社制度的延续,其主要职能是处理各种公务,如兴建学校和医院、筑池修路以及裁决小的诉讼、协商解决村民纠纷等。2015年新宪法颁布后,原“乡村发展委员会”更名为“乡村委员会”,其职能和之前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