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行政机构
2025年10月13日
二、省行政机构
(一)省长
2015年宪法规定,省的行政权归省部长会议。省部长会议对省的行政负有指导、管理和运作的责任。省的行政事务由省政府的名义行使。每省由尼泊尔政府派出的代表任省长,总统任命省长。省长的任期为5年,不能在同一省连任省长。省长在任职前要向总统宣誓。
省长须为尼泊尔联邦议会的议员,年满35岁,没有任何触犯法律的记录。省长行使职权必须在省部长会议的建议和同意下进行。
(二)省部长会议
省长任命在省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导人为首席部长,在他的领导下组建省部长会议。若没有任何政党取得多数,则由在省议会中能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支持下取得多数的某一政党领导人出任首席部长;或者由省议会中得票最多的政党领导人出任首席部长,两者皆要在30日内通过信任投票。若不能通过信任投票,则省长任命某一能取得信任的议员为首席部长,并要通过信任投票。若不能通过信任投票,则在该首席部长的建议下由省长下令解散议会,并在6个月之内举行新的大选。
根据2015年宪法,省议会选举结果公布后,或者省首席部长职位空缺后35日之内,要任命省首席部长。省长在首席部长的推荐下,任命在省议会成员中根据包容原则组成的不超过20人的省部长会议。首席部长和其他部长集体向省议会负责,部长按照分工由个人向首席部长和省议会负责。首席部长可以任命非议员为部长,但被任命的部长要在宣誓就职后6个月之内成为省议会议员;若不能成为议员,则要被解职。在省议会选举中未能成功当选议员的人员将不能被任命为部长。
首席部长在以下事务方面要向省长呈报:省部长会议的决定,省议会提交的法案,省长要求的其他必要的解释和说明,省适时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