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关系时期(1947—1955年)

一、特殊关系时期(1947—1955年)

1947年6月13日印度与尼泊尔建交。印度随即通过维持现状协定继承了英国在尼泊尔的特权。1950年7月31日,印度利用拉纳家族失去英国支持的恐惧心理和脆弱地位,与其签订了《印度—尼泊尔和平友好条约》,与尼泊尔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将尼泊尔纳入其安全体系。因为该条约第2条和第5条有如下规定:

双方政府约定,如与任何邻国发生任何严重摩擦或误会而可能损害双方政府间现有的友好关系时,应相互通知。(第2条)

尼泊尔可以自由从印度或通过印度领土进口尼泊尔安全所需武器、弹药和军事物资及装备。两国政府将通过协商制订实施这一安排的程序。(第5条)

在这个条约签订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故其战略意图和矛头指向是十分明显的。但是,这个条约更重要的内容是双方通过互换信件的方式确定的,1959年12月3日尼赫鲁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披露有关这些信件的内容。这些信件中有一段如下:

两国政府都不容忍外国侵略者对对方安全的威胁。为应对任何此类威胁,两国政府要彼此磋商并设计有效的反措施。

正是通过这样一个条约,使印度和尼泊尔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印度的目的就是要把尼泊尔纳入其“安全体系”和实行“共同防务”。尼赫鲁当时称,印度对尼泊尔的安全负有责任,印度和尼泊尔在地理、政治、文化、经济和防务等方面都具有“特殊关系”。1959年尼赫鲁访问尼泊尔时甚至称,“印度认为,对尼泊尔和不丹的侵略,就是对印度的侵略”。由此可见,印度对尼泊尔在其安全体系中的地位,是看得很重的。

1951年2月至1953年7月,印度三次派军警进入尼泊尔,“协助”尼政府镇压K.I.辛格发动的武装政变以及尼东部和西部地区人民的武装斗争。1951年9月,印度在尼北部边境地区设立17个军事哨所,并派驻军事人员。1952年2月,“印度军事团”[1]以“训练和整编尼泊尔军队”为名进驻加德满都。

与此同时,印度还派“顾问”按印度体制改革尼泊尔的行政机构和警察部门。1953年10月,印度与尼泊尔签订《引渡条约》,规定双方警察应采取“联合行动”,维护尼泊尔南部地区的安全。印度驻尼泊尔大使定期出席尼泊尔的内阁会议,向尼泊尔政府传达印度政府的意见。尼泊尔政府更迭及内阁人事安排都须事先征得印度政府的同意。

1954年5月,尼泊尔外交大臣雷格米访印时,印度政府向尼泊尔提交一份“外交备忘录”,要求尼泊尔政府在对外政策方面与印度采取“协调”行动。其要点是:尼泊尔政府在处理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事项时,应与印度政府磋商;如尼泊尔政府希望印驻外机构代表尼政府和照顾尼泊尔的利益,印度政府愿做出安排。这一备忘录进一步使尼泊尔的外交受到印度的制约。

在经济领域,尼印在1950年签订《和平友好条约》的同时,还签订了《商务贸易条约》。印度从1951年开始向尼泊尔提供经济援助。印度曾直言不讳地称,对尼泊尔的经援是执行其对外政策的“重要手段”,是推行其“增强在喜马拉雅山地区安全的政治战略”。1951—1954年,印度每年向尼泊尔提供赠款800万卢比,贷款累计1350万卢比,并援建了具有军事意义的特里布文公路和加德满都机场。此外,印度还系统地测绘了尼泊尔的地形和地理图,考察和设计了小型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