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

一、最高法院

尼泊尔实行三级法院制,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县法院。最高法院由一名首席大法官和不超过20名的其他大法官组成。首席大法官由宪法委员会提名,总统任命;其他大法官在司法委员会的推荐下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其他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以连任,任职年限为65岁。

为了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宪法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资待遇、津贴、假期等做了具体安排,同时对其被免职做了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

最高法院有权对其下属法院、特别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尼泊尔所有法院和司法机构均隶属于最高法院,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也归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裁决是终审判决,全国所有法院必须执行。

最高法院在某一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时,或者省议会制定的法律与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之间有抵触时,或者市议会和乡村大会制定的法律与联邦和省的法律相抵触时,可以宣布这些法律无效。对于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落实,或者其他任何法律权利的落实,或者在裁决陷入争议的问题时,最高法院都有权发布指令,或进行终审裁决。

近年来,尼泊尔的最高法院常常按宪法的精神对一些超出司法范围的重大问题做出裁决。总统或者前国王也就某些涉及法律的问题或实际问题向最高法院征询意见。例如1994年柯伊拉腊首相在议会不信任案通过后,在未先了解其他政党是否可能组阁的情况下便向国王建议解散议会,国王在咨询了最高法院和宪法专家意见后,做出了支持首相解散议会的决定。又如当柯伊拉腊政府与印度就塔纳克普尔拦河坝达成的协议引起国内争议时,最高法院做出仲裁,认为这个协议已经具有条约的性质,因而政府应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