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议会的职权
议会的职权主要是制定法律,此外它还拥有财政权、行政监督权、修改宪法权和其他一些重要的权力。
(一)立法权
尼泊尔议会是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国家一切必要的法律都由议会制定,包括内政、外交、国防等,没有经过议会两院批准的任何法案皆不能成为法律。
议会制定的法案分普通法案和财政法案两大类。联邦议会的两院均可提交法案,但财政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两院提出的任何法案,在提出该法案的议院获通过后须尽快向另一议院提交,另一议院通过后向总统提交,总统批准后方可生效。
议会提出的法案都要经过提出、审议、修改、通过和批准这几个阶段。提案时每一议员均可提出,表明其提案的立法动议。然后经过审议、修改和一系列的复杂程序,最后由总统批准生效。财政法案以及有关尼泊尔军队、警察、武装警察力量和国家安全的提案只能以政府提案的方式提交。
众议院在立法方面享有更大的权力,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提交联邦院(上议院)后,若15天内未获该院通过,则众议院有权直接向总统提交并请求批准。其他法案,联邦院最多也只能搁置60天,若60天内未获通过或返回众议院,则众议院可在50%的简单多数表决通过后直接向总统提交。
向总统提交的法案须在15日之内经总统确认并批准。除财政法案外,其他法案总统认为有必要复议的,须在15日内返回原提出议院。被返回的法案经两院复议后或经修改并通过后15天之内再次向总统提交,总统批准之后生效。
两院休会期间,如有必要,总统可以在内阁的建议下颁布法令。法令与法律具有等同效力。但是这样颁布的法令,须向联邦议会的两院提交,若两院不予通过,则自动无效。总统也可以随时解除法令。
联邦议会的会议由总统召集,总统有权召集两院或一院的会议,两次会议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总统若要在众议院休会或会议中止的情况下召集会议,须由1/4的议员书面请求。
联邦议会的任一议院在1/4议员缺席的情况下不得讨论或做出任何决定。总统可以在议会的任一议院或两院联席会议上发表讲话。副总理、部长、国务部长、副部长可以出席两院任何一院的会议,但本人若不是议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投票。
(二)财政权
从法律上讲,政府一切有关国家财政的活动,包括财政预算、税收及公债等,都要经过众议院的审议通过才能付诸实施。因此,议会的财政权也叫财政监督权。议会两院中,只有众议院具有监督政府财政的权力。任何财政法案只能由众议院提出,联邦院不具备这方面的创议权。当法案在众议院通过后,送交联邦院征求意见。联邦院须在15天内予以答复。如通过议案,则送总统最后批准。如法案被修改或否决,则须将法案连同意见送回众议院重新考虑。若联邦院15天内未将法案退还,则被视为通过。对于联邦院提出的修改或否决意见,众议院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不接受,可以以简单多数的表决通过后,直接送交总统批准。
在向众议院提交的财政法案中,最重要的就是政府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了。财政预算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施政方针,如果被众议院修改或否决,则意味着修改或反对政府的施政方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集体辞职。
(三)行政监督权
所谓行政监督权,就是议会监督政府的权力。对政府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倒阁权
这是议会制国家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按照宪法规定,尼泊尔的政府应向众议院负责。这就是说,政府在推行政策时,必须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如果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则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亦即使用“倒阁权”。一旦议会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表决,政府就必须集体辞职。否则就要建议总统下令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由新的议会决定政府的去留。议会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某项重要法案,如财政预算;
(2)否决政府就某一政策向议会提出的要求信任案;
(3)通过一项反对政府提案的反提案。
联邦院不具有倒阁权。宪法规定,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提出,需众议院1/4的议员书面联名提出,达不到这个数目的,则不能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总理在被任命的头2年以及在一次不信任案失败之后的一年之内,不得再对其提交不信任案。总理认为在众议院有必要表明自己获得信任时,可发起信任投票。总理在自己代表的党出现分裂或参与组建政府的党派撤回支持的情况下,须在30天内提出信任投票。若不能以多数通过信任投票,则总理须辞职。
2.质询权
所谓质询权,是指议员向政府总理或部长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力。在形式上是向政府询问关于某一事件的内容和处理情况,实际上也是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尽管质询不是以决议的方式提出,也不进行表决,但往往能在议会中引起一般性辩论。通过这种质询方式,议员们常常能够转达民众的意见和不平,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意。有时一些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问题也会导致任命一个委员会或调查法庭,甚至制定一项立法。执政党和反对党议员都可以提出质询,但其意图可能不同,前者常借质询为政府提供宣传政绩的机会,而后者常常是有意向政府发难,为本党上台制造舆论。
(四)修改宪法权
议会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修改宪法的提案可由两院任一院提出。议案提出后,须经两院2/3的多数表决通过,且每院议员的出席率须在2/3以上,然后呈总统批准。总统必须在30天内予以答复,若总统认为需要重议,则发回议会两院,但在议会再次通过后,总统须在30天内予以批准。
(五)其他重要权力
弹劾总统和副总统的权力。按照宪法规定,若总统或副总统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众议院1/4的议员可以联名对总统或副总统提出弹劾动议。若两院以2/3的多数通过弹劾,则总统或副总统必须辞职。
罢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的权力。众议院1/4的议员可以对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及工作能力缺乏、品德败坏、不履职尽责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法律委员会、宪法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委员等提出罢免动议。若两院以2/3的多数通过,则呈报总统批准,由总统下令免职。
批准总统宣布紧急状态法令的权力。按照宪法规定,总统在宣布紧急状态后,三个月之内必须获议会通过,否则紧急状态将自行取消。紧急状态6个月期满后,若需延长,也须经议会表决通过。
批准与外国签订条约或协定的权力。对涉及国家和民族重大利益或与之有长期深远影响的条约,如国防、战略联盟和国家边界的条约等,须获两院2/3的多数通过。
两院可以根据联邦法律成立各种委员会。两院的联合委员会,须按众议院与联邦院5∶1的比例组成,总人数不超过25人。
议会两院所有议员均享有言论自由权,在议会中发表任何言论或建议的议员均不得因此获罪。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不得被捕,但刑事犯罪除外。
以上提到的议会和议员享有各种权力,但实际上,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享有的这些权力,通常都掌握在作为行政机构的政府手中,即以总理为首的内阁手中。
由于政府通常是由议会中的多数党组阁,因此,政府实际操控着法律的倡议权和制定过程。个人提出的议案,除非获得政府的同意,否则获得通过的可能性很小。政府一般不愿意议会通过议员的个人提案。如果政府反对的议员提案获得议会通过,则意味着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应解散。
在外交事务方面,议会的作用更小,政府在重要问题上一般不通过议会。另外,议会实际上也并不真正具有财政监督权。因为宪法虽然规定众议院有权拒绝或削减政府的财政预算开支,但是实际上如果没有征得政府的同意,在执政党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情况下,议会就很难通过削减提案,从而只能按要求批准拨款法案。虽然议员经常对政府的财政开支或某些部门的财政状况提出批评,但对于议会制政府来说,只是听听而已。
议会监督政府的最重要的手段,就要算“倒阁权”了。但是这种手段在议会多数党执政的情况下,也很难成功。只有在议会少数党或几个党派联合执政的情况下,不信任案才有可能获通过,从而实施倒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