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行政机构

三、地方行政机构

地方行政管理权归乡政府和市政府。乡政府和市政府实际上是每一乡村委员会和市政委员会的管理机构(执行委员会),也叫乡村管理委员会和市政管理委员会。

乡政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每一基层单位(村)选出的村主席和其他被选举出的成员组成。其中,主席和副主席由辖区内年满18岁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村主席也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他被选举出的成员,是指在乡村大会的选举结果公布15日之内,在已选出的乡村大会成员中再选出4名妇女代表和1—2名达利特或少数群体代表。

乡政府主席、副主席也是整个乡村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

市政府由一名市长、一名副市长、每一基层单位(社区)选出的主席和其他被选举出的成员组成。其中,市长和副市长由辖区内年满18岁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社区主席也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他被选出的成员,是指在市议会的选举结果公布15日之内,在已选出的市议会成员中再选出5名妇女代表和3名达利特或少数群体代表。

市长、副市长既是市政府行政长官,也是市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时,市长、副市长也是整个市政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

按照法律,乡村委员会和市政委员会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解决争端,为此要建立一个由副主席领衔的、由三名委员组成的法律(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