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省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2025年10月13日
四、联邦、省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2015年宪法规定,联邦、省和地方之间的关系如下:
1.联邦与省和地方之间的关系:(1)联邦与省之间是合作、共存与和谐的关系;(2)尼泊尔政府在国家重大问题上以及在协调省与省之间的关系方面,可以按照宪法和联邦法律给予省部长会议以必要的指导,有关省的部长会议要遵从指导;(3)在有可能对尼泊尔主权、领土完整、国家认同等产生严重影响的事情上,总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省的部长会议进行提醒和警告,或者罢免该省部长会议、解散省议会;(4)总统的罢免或解散决定,须在35日之内在联邦议会以多数被批准,若获联邦议会批准,则该省在6个月之内要举行省议会选举,若未获批准,则罢免或解散决定无效;(5)罢免或解散决定获批准后,相关省的事务由联邦政府予以代管,直至新的省议会产生,在联邦政府代管期间,由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在新的省议会未予废除之前一直有效;(6)尼泊尔政府或省政府对第三层级的乡村管理委员会以及市政管理委员会可以给予必要的指导,受指导一方要服从指导。
2.省与省之间的关系:(1)一省对另一省的法律制度、司法和行政决定等要给予支持;(2)一省与另一省就共同关心的利益要互相交换信息并扩大合作;(3)一省对另一省的居民要按照自己省的法律提供相同的安全和便利。
若联邦与省之间、省与省之间需要解决争端,可以建立一个委员会,其主席由总理担任,成员包括内政部长、财政部长、相关省的首席部长。这一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期间,可以邀请相关的联邦政府部长、省政府部长以及专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