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级法院

二、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是低于最高法院的下级法院,每一省设一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的设置数量、管辖范围及法院所在地的确定及变更,均由总统与部长会议磋商后决定。高级法院设大法官一名及其他数名法官,法官的任职年限为63岁。高级法院的法官由司法委员会推荐,总统任命。

高级法院的权限是受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县级法院的初审和终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