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宪制的最初实践
1951年2月12日,在印度政府的斡旋下,特里布文国王、尼泊尔大会党和拉纳家族三方在新德里达成协议,迫使拉纳家族交出政权,恢复了国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2月15日特里布文国王回到加德满都。2月18日,国王向全国人民发表讲话,宣称将“由人民自己选举的立法会议制定的民主宪法来统治”。接着,成立了大会党和拉纳家族组成的临时联合政府。3月30日,国王颁布临时宪法,开始试行君主立宪制。
1951年的临时宪法又称政府组织法。它虽是个临时性的法律,但带有君主立宪性质,是尼泊尔建立西方式民主宪政的一次尝试。该临时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国王和大臣会议,国王根据大臣会议的建议行使行政权。这就意味着把过去拉纳首相享有的一切权力归还给国王和大臣会议。更重要的是,这个临时宪法规定高等法院是最终裁定机构,其所做出的判决,国王和首相都不能推翻。
这部临时宪法有许多不完善和不明确之处,而且无论是国王还是各政党,在当时都十分缺乏经验。由于各政党之间的争权夺利和互相攻讦,从1951年到1959年的8年间,内阁更换十分频繁,政局比较动荡和混乱。宪法虽然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国王和大臣会议,但由于历届首相的影响力有限,而且他们都是国王独自根据当时的形势任命的,这在无形中使王权逐步得到加强,国王频频直接干政达6次之多。对此,尼泊尔大会党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国王尽快组织大选,以制定新宪法。
迫于形势,马亨德拉国王与政党达成妥协,声称要举行大选,但同时他又对大选产生的制宪议会制定宪法的能力表示怀疑,因此决定在大选之前即制定宪法。1959年2月12日,马亨德拉国王正式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规定尼泊尔实行议会民主制,允许政党存在,议会实行两院制,下院通过全国大选产生,给予人民基本权利等等。从内容上看,该宪法体现了多党议会民主制的特点,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仍保留了国王“依据国家的传统和习惯行使尊敬的祖先留给我们的最高权力”。“国王按自己的判断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其决定不能提出质疑”。也就是说,国王虽放权给议会,但没有放弃“国王决定”的根本原则。在立法方面,议会虽享有立法权,但国王却享有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方面,宪法规定,内阁具有对尼泊尔政府实行总的指导和管理的职责,并集体向下议院负责,但同时又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国王”。此外,宪法还赋予国王任命首席大法官和其他法官及其他广泛的军事和外交方面的权力。因此,虽然实行了君主立宪制,但国王仍是国家的实际首脑和军队的最高统帅。
宪法颁布以后,随即举行了尼泊尔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大选。尼泊尔大会党获得下院109个议席中的74席。依照宪法,大会党单独组阁,党主席毕·普·柯伊拉腊出任首相。但是,由于柯伊拉腊企图削弱王权而与国王发生冲突,加之大会党的居功自傲和亲印的外交政策与马亨德拉国王保持睦邻友好、平衡大国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的外交政策相悖。在此情况下,马亨德拉国王利用宪法第55、56条赋予他的权力于1960年12月15日断然解散了政府,并宣布实施紧急状态,逮捕了首相柯伊拉腊以及格内什曼·辛格、巴特拉伊等大会党领袖,同时停止执行宪法,宣布一切政党活动为非法。这样,大会党仅仅在执政了18个月后便黯然退出政坛。马亨德拉国王重新走上政治前台。马亨德拉认为多党制不符合尼泊尔国情。因为它不仅导致政局动荡,腐败丛生,且易引起外国介入尼泊尔的内政,所以决心对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改革,试图找到另一条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