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方立法
2025年10月13日
五、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权归乡村大会和市议会所有。
乡村大会:每一乡设一乡村大会。乡村大会由乡村管理委员会(乡政府)的主席和副主席、辖区内每一基层单位(村)的主席和另外4名代表以及达利特和少数群体代表组成。其中,每一村至少有2名妇女代表。
乡村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乡村管理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担任。2015年宪法第224条规定,乡村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既是乡政府的行政长官,又是乡村大会当然的主席和副主席。乡村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本乡选民按照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每一村设一名主席和4名成员组成的自治委员会(村委会),也由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
市议会:每一市设一市议会。市议会由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市长)和副主任(副市长)、辖区内每一基层单位(社区)的主席和另外4名代表以及达利特和少数群体代表组成。其中,每一社区至少有2名妇女代表。
市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市长和副市长担任。市长和副市长既是市政府的行政长官,又是市议会当然的主席和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由本市选民按照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市下辖的社区设一名主席和4名成员组成的自治委员会,也由简单多数制直接选举产生。
乡村大会和市议会的任期皆为5年。
此外,为了协调每一县内的乡和市两类地方机构的工作,2015年宪法规定设立县议会和县协调委员会。县议会的成员由县内各乡村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市政委员会主任(市长)和副主任(副市长)组成。县议会在乡村大会和市议会选举结果公布之后30日内召开第一次会议。县议会要选举出由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以及至少包括3名女性成员和1名达利特或少数民族成员构成的不超过9名成员的县协调委员会。县协调委员会代表县议会处理所有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