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的精神内涵
首先,道义是中国法治的基础和宗旨。无论是道德还是正义,都和法治具有密切而重要的关系:(1)道德与法治相辅相成。自有了法律与道德这对“冤家”后,有关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研究与争论就从未停止过。[12]就两者的关系来说,一般情况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表现。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依据。所以很多法律规范,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正所谓德与法相互交融,德乃人们心中之法。[13]习近平同志也曾经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14]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社会主义法律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1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16]《决定》强调了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构筑依法治国的坚实道德基础。[17](2)正义是法律的实质和宗旨。自从类社会产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法律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古往今来,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都强调,正义是立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18]法律和正义之间彼此促进,互相配合。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引导法律向正义的方向发展,衡量法律的优劣;而法律则可以通过分配权利确认正义,通过惩罚罪恶伸张正义,通过补偿损失恢复正义。[19]
其次,信仰是中国法治的精神意蕴。关于何为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两千年前就明确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同时,他还强调:“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使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无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21]在以上论述中,亚里士多德首先指出法治应当具备两层含义:良法和民众对于法律的普遍遵从。然后指出,在具备了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民众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情绪”即社会民情,才能达到长治久安的效果。有学者在亚里士多德上述思想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和论证,该学者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也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22]也正如伯尔曼所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2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4]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信仰表现为民众对于法律宗教般虔诚的神圣法律情感,并由此产生的归属感与依恋感,由此激发了人们对法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25]反腐败追逃追赃,作为中国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治实现的重要途径,当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精神意蕴。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信仰主要表现为民众对于法治的发自内心的信任和拥护,体现在反腐败追逃追赃当中,就是合作双方对彼此的信任、信心和尊重,主要表现为被请求国对于请求国的信任、信心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