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特别没收程序的特点

一、刑事特别没收程序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新增设的“刑事特别没收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对物不对人,不具有惩罚性。刑事特别没收程序是典型的“对物之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只针对特定的财物,而不针对特定的人,更不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审判”。该“对物之诉”的目的是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获取的财物,不以惩罚任何人为目的,不具有任何惩罚性。[53](2)不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为前提,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情况下进行的诉讼程序。同刑事诉讼法修订前的没收程序相比,刑事特别没收程序的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为前提,主要解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对赃款赃物的处理问题。如果在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则终止该程序的审理。(3)法院作出没收裁定的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刑事特别没收程序所采取的证据标准,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未明确证据材料的证明标准。[54]但是,《解释》第51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只有在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没收。这说明对于人民法院没收裁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和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是一致的。[55]事实上,由于涉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56]这种证明标准是很高的,要求在案证据均经庭审程序查证属实,形成完整证明体系,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得出结论为唯一结论。[57](4)规定了对于利害关系人的通知制度和当事人权益的救济制度。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权益,刑事特别没收程序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发出公告,以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58]同时,还规定对于法院裁定的上诉、抗诉制度,[59]以及没收确有错误后的返还、赔偿制度,[60]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