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别没收:作为涉案财产处理措施的“没收”
除了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刑罚,刑法还规定了作为涉案财产处理措施的“没收”,指的是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涉案财产的没收。《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主要规定了对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和处理对象的问题。前者包括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等,后者包括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根据该条字面意思的规定,对于涉案财产分别适用了不同的处理措施:(1)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适用追缴或者责令退赔;(2)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适用返还;(3)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予以没收;(4)对于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上缴国库。为了与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相区分,对于作为涉案财产强制处理措施的“没收”,我们也称为特别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