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的区别
一般没收和特殊没收虽然都针对财产,而且两者最终的处理可能是上缴国库,但是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措施,不能够混同:
第一,性质不同。“没收财产”是我国大陆刑法规定的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一种与罪行轻重密切相连的剥夺犯罪人一定合法财产的真正意义上的刑罚,具有当然的惩罚性。而“没收”是针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一种处理措施,是指将与犯罪行为或结果有密切关联的财物(涉案的财产)收归国有。其中的违法所得,本来就是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非法财产,当然应该在追缴以后返还给被害人。而对于犯罪工具(如杀人用的菜刀),违禁品(黄色光盘、毒品等),这些物品如果不予以没收,则会成为危害社会的隐患。[10]所以,涉案财产处理措施本身并不具有惩罚性,只是将违法所得返还给原所有人,或者是将对社会有危害性的物品予以没收,不涉及对犯罪分子的惩罚问题。
第二,针对的对象不同。作为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没收财产”同罚金一样,针对的都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并且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11]也就是说,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并且剥夺的是犯罪人的合法财产。[12]而“没收”的对象是涉案财产,具体包括违法所得、[13]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就是说,凡是犯罪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工具、违禁品等,都不能作为刑罚“没收财产”的对象,而只能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没收”的对象。
第三,适用犯罪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刑罚的犯罪,主要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等。而“没收”则可以适用于任何存在违法所得、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的案件当中,使用范围要远远大于“没收财产”。[14]
实践当中,很多经济犯罪、腐败犯罪都可能既涉及“没收财产”刑罚,也可能涉及对违法所得等涉案财物的“没收”问题。这其中就存在对于两者的适用问题。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部分经济犯罪、腐败犯罪嫌疑人出逃境外,部分违法所得、犯罪收益被转移到境外的背景之下,对两者的适用将直接影响我国境外追赃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