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令的申请
2025年09月26日
(二)限制令的申请
限制令申请的主体只有检察官。作为没收对象的相关财产,既可能属于犯罪者本人所有,也可能属于犯罪人与他人共有,或者虽然属于犯罪者本人所有但是其中存在他人的财产权益,司法机关对该财产的限制或者没收就可能侵害他人在该财产中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适当的机会和时间提出抗辩和异议,检察官在申请限制令的时候应当对限制令所涉财产的所有人和检察官合理相信对该财产享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进行通知。一般情况下,检察官的通知是法庭审理限制令申请的前提条件,除非法庭确信相关人员已经收到关于申请的通知,否则法庭不得审理该申请。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请求法庭在其履行通知义务之前受理限制令签发申请,这时法庭应当受理。在美国民事没收中也存在类似的通知制度。根据美国法律,执法机关在扣押可没收财产后,应当及时通知该财产的相关利益方,以便其向执法机关主张自己在该财产中的权利,否则执法机关将对该财产实施简易没收。根据英国相关法令的规定,当财产被依法扣押时,对财产具有利益的第三方也应当获得通知。与澳大利亚相比,英国限制令的申请人不仅包括检察官,还包括境外追赃局局长[48]和经委派的金融调查员,[49]体现了英国在追缴犯罪收益方面机构设置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限制令申请主体的广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