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资产分享机制的缺位
对于A房产的追缴问题,必然涉及在追缴之后与×国的资产分享,这就是关于没收资产分享机制问题。对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机制首先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提出;[26]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该机制进行了规定。该机制对于提高被请求国协助请求国追缴资产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没收资产分享机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已经成为境外追赃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是最擅长运用资产分享机制的国家,它通过一系列立法将有关的分享制度具体化,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除美国外,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也规定了资产分享制度。例如,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设立了专门的“被没收财产账户”,用于管理被没收的财物,并规定可以将该账户的资金根据“公平的分享计划”向参与有关案件办理工作的联邦各州或者各自治区域,以及向提供合作的外国进行资金分配。[27]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基于国家主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不受干涉的立场而严格坚持国家财产豁免原则,拒绝与他国进行资产分享。[28]而中国犯罪资产主要的流入国(如美国、加拿、英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建立了资产分享制度,这必然会挫伤他国协助中国追缴资产的积极性,使中国失去一些成功追赃的机会。[29]例如,在赖昌星遣返案中,据原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中国项目部主任杨诚博士[30]透露,加拿大曾经和中国商谈赃款分割协议,但是中国很难接受,从而影响了该案中资产的追缴。而在A案件中,中国和甲国之间如果也没有资产分享协议,两国能否在资产分享方面达成共识,也将直接影响追赃的顺利进行。如果未来中国在资产分享问题上没有实质性的转变,必然会影响中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国际形象,降低境外追赃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