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令为基础的没收令

1.以限制令为基础的没收令

以限制令为基础的没收令是指自法庭针对有关财产签发限制令之日起经过6个月后签发的没收令。此种没收令的签发不需要以定罪为基础,只需要怀疑某人实施了犯罪。根据行为被怀疑构成的犯罪性质的不同,可将以限制令为基础的没收令分为行为构成严重犯罪的没收令和行为构成可公诉罪的没收令,两者具有不同的签发程序。

第一,行为构成严重犯罪的没收令。这种没收令是指在怀疑某人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的情况下所申请的没收令。它的签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没收令指定的财产是针对被怀疑犯有严重犯罪的人签发的限制令所涵盖的财产,而且该限制令已经生效至少6个月。但是,如果该没收令是作为许可令签发的,法庭可以在限制令生效6个月内签发。(2)构成限制令签发根据的某人的行为或被怀疑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犯罪,如果该犯罪不是恐怖主义犯罪,其应当实施于限制令申请提出前6个月内或申请提出后。

第二,行为构成可公诉罪的没收令。这种没收令是指在怀疑某人的行为构成可公诉罪的情况下所申请的没收令。它的签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没收令指定的财产是针对被怀疑犯有可公诉罪的人所签发的限制令所涵盖的财产,而且该限制令已经生效至少6个月。(2)法庭确信该财产是可公诉罪的收益,外国可公诉罪的收益、联邦可公诉罪的收益、或者恐怖主义犯罪的工具。这里的确信不需要以特定人实施了犯罪的认定以及关于实施特定犯罪的认定为基础。如果法庭不能确信该财产是上述犯罪收益或者犯罪工具,只有在法庭认为没有人申请从限制令中排除财产,或任何已经提出的关于排除财产的申请已经被撤回的情况下才能签发没收令。(3)法庭确信任何一个非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实施于限制令申请提出前6个月内或申请提出之后。(4)法庭确信检察官已经采取合理步骤以甄别和通知对于财产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犯罪收益法》规定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收益和工具都要予以限制和没收,体现了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关注。英国相关法律也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做了特别对待,在1989年专门通过了《防止恐怖行为(临时规则)法令》,该法确立了协助保存或者控制恐怖行为基金的犯罪行为,将打击清洗犯罪收益的领域扩展到恐怖主义犯罪。[63]美国也于2001年开始实施《2001年反恐怖主义法》(也称《爱国者法案》),该法出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和资助恐怖主义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了打击洗钱活动的力度,扩大了美国主管机关在追缴犯罪所得国际合作方面的权力。[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