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

三、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

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是追缴违法所得的重要途径。虽然当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刑事特别没收程序,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死亡的情况下,由法院通过审理裁定没收违法所得。但是如果违法所得已经转移到境外,没收裁定能否被他国法院承认并执行,就成为能否顺利追缴的关键。

目前,中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的内容,但在刑事法律中却没有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相反,《刑法》第10条出于维护国家主权的考虑,规定了对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机关很难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没收令”的方式,协助他国追缴在中国境内发现的违法所得。在此前提下,中国法院对于已经转移到境外的违法所得做出的没收裁定,也很可能因为对等原则的适用而在外国受到搁置甚至拒绝。[21]所以,承认与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的缺位,是影响中国追赃国际合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障碍。

在中国违法所得的主要流入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建立了承认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的前提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制度的缺位严重影响了中国境外追赃工作的开展。针对这种状况,中国应当在遵循国家主权原则和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考虑通过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或者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方式,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没收令”的方式,协助他国追缴在中国境内发现的腐败犯罪违法所得并向请求方实行返还,这将大大提高他国通过承认和执行中国刑事没收裁决的方式协助中国境外追赃的积极性。而且,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也是中国履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缔约国义务的要求。两个国际公约在关于没收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中,都要求被请求缔约国将请求各缔约国法院的没收令提交至主管当局,以便按请求的范围予以执行。[22]作为缔约国,中国有义务建立相关的制度,以便于通过互相承认和执行刑事没收裁决的方式,推动追赃国际合作的发展。

建立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裁决制度,应当注意取消《刑法》第10条中关于对外国刑事判决消极承认的规定。同时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对于外国刑事裁决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方式、提请审查的程序和途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原则等内容,[23]注意审查该外国判决不得损害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不得违背中国基本法律原则,不得损害中国境内任何对该财产享有正当权益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得与中国司法机关已经做出的任何财产性裁决相冲突等。[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