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有权证明进行简易返还

(三)根据所有权证明进行简易返还

《公约》第53条第3项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在必须就没收作出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所主张的合法所有权。”这种返还方式是指,缔约国在对产生于犯罪或者违法所得的资产进行没收的时候,如果有关人员能够提供对于该资产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明,即可将该资产进行返还。由于这种返还仅以对合法所有权证明的承认为依据,程序简单,可以随时实行,因而也可以被称为“简易返还”。[8]这种措施是对于他国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属于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规定。[9]

上述第一种措施是直接在资产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第二种是由资产所在地国直接命令有关人员对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第三种措施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对于他国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问题,本质上也是民事诉讼的问题。所以,直接追回措施与民事诉讼的手段具有密切的联系,主要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资产的追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