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合理的资产处置保管制度

(三)建立合理的资产处置保管制度

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性,从扣押、没收犯罪收益到将其返还给被害人有一段时间。对于以金钱为主体的经济犯罪收益来说,在此期间的妥善管理尤为必要。国际社会十分重视对于犯罪收益追缴后的管理、处置,《罗马规约》设立了专门的信托基金制度,美国司法部设立了“资产没收基金”,英国也成立了“扣押资产基金”,对被没收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澳大利亚设置了被限制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置制度。我国应当借鉴他国先进经验,设置专门制度和机构,管理和处置被没收犯罪收益,提高犯罪收益的利用率:

(1)设立被扣押财产管理人制度。对于依法被扣押的财产,应当设立专门人员进行监管,保证被控制财产的保值增值,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和交易。这可以避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系列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较大限度地促进了司法机关与被控制财产的分离,保持司法机关的廉洁。

(2)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者基金接收并管理被没收财产。对于被没收的财产,应当将其存入专门设立的账户或者基金。该账户或者基金主要用于几个方面:用于支付财产管理人在履行财产经管职责时的花费;支付用于案件调查和法律援助的费用;为我国司法机关开展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奖励在追缴犯罪所得工作中有功的个人或者集体;按照一定原则向参与案件办理工作的有关国家进行资金分配;资助有助于促进和宣传关于国外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经验的公益活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