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令退赔
2025年08月10日
(二)责令退赔
从字面含义看,责令退赔由“责令”和“退赔”两部分组成。“责令”是责成、命令,口头训诫他人实施某种行为。“退赔”则是退还、赔偿。根据来自最高立法机关人士的解释,责令退赔是指当违法所得已经被挥霍、毁灭时,责令罪犯按财物的价值退赔。[27]不论违法所得是被挥霍还是毁灭,都意味着该财物已经不存在。如果原物存在,则只能追缴,不能责令退赔。这种界定也和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如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1.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2.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的义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指出,如赃款赃物尚在的,应一律追缴;已被用掉、毁坏或挥霍的,应责令退赔。关于责令退赔,主要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