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甲国的房产转化为其合法财产以后,难以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予以追缴

(三)A在甲国的房产转化为其合法财产以后,难以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予以追缴

虽然我国当前因为不存在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制度而影响了境外追赃的开展。但是,退一步讲,即使我国现在存在该制度,也可能因为裁决的内容和性质而难以得到他国的承认和执行。关于A位于甲国房产的追缴问题,除首先要厘清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明该房产属于A外,还存在以下困难:

1.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相关条约中大多只规定了对于犯罪所得的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问题,并不涉及被告人的合法财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6条规定:“如果一方中央机关获悉,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处于另一方境内,并可能是可没收的或可予以扣押,前一方应将此情况通知该另一方中央机关。”“双方在各自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在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程序中相互协助。其中可包括在等候进一步程序前为临时冻结、扣押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所采取的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6条也对于犯罪所得查找、冻结、没收、返还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如果犯罪所得根据第一款已被找到,在请求方法院就该犯罪所得作出最终裁决前,被请求方应当采取本国法律允许的必要措施,以防止对该犯罪所得进行交易、转移或者转让。”“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执行以没收犯罪所得为目的的协助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将相关的犯罪所得归还请求方,特别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归还合法所有人,但是不得妨碍善意第三人的权益。”“犯罪所得包括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从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问题:中国和西方国家之间虽然可以开展关于犯罪所得的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问题进行司法协助,但是相关的司法协助程序只针对包括犯罪工具在内的犯罪所得,而并不包括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所以,如果甲国与中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也有上述规定的话,将难以开展对于犯罪所得的相关司法协助。

2.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没收财产刑罚的前提下,中国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难以得到对方的承认和执行。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了没收财产刑罚,如法国刑法典就已经废除了没收财产刑罚,法国1810年《刑法典》虽然规定了没收财产刑罚,但是这一刑罚已于1832年被废止,后来只是由1939年7月29日的“法律性法令”在特定的方式下恢复适用于“危害国家外部安全”的犯罪。[21]1994年法国新《刑法典》虽然对“反人类之重罪”的强制性附加刑中(第213—1条)和毒品走私犯罪的任意性附加刑中(第222—49条)例外地保留了没收财产刑,但其适用仍十分谨慎。[22]当前,法国刑法中规定的没收只限于违法所得(用于或旨在用于实行犯罪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和犯罪工具(被判刑人所有或其可以自由处分的一件或多件武器)。[23]而且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对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的前提也是相关财产属于“犯罪所得或相当于犯罪所得的全部或部分价值,或认为该财产系犯罪工具或犯罪物品”,并且以该财产已经被进行财产保全为前提。[24]而《中法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16条明确规定,对于违法所得的没收,“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将相关的犯罪所得归还请求方。那么,假如涉案别墅位于法国的话,如果我国法院为执行我国对A房产的没收裁决向法国司法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则没收标的物很可能被认为不符合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的条件,[25]因为其中的一部分已经因为被A个人的合法财产予以抵缴而成为A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该部分财产的没收属于执行没收财产刑罚的范畴。而对于该房产增值部分,则由于属于该房产作为违法所得时的收益部分,所以还应当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而不属于A的合法财产,有可能得到法国方面的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