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责令退赔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的救济措施
2025年08月10日
3.追缴、责令退赔无法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的救济措施
追缴、责令退赔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不同的对象,不存在后者救济前者的问题。那么在被害人问题成为刑法和刑事政策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并逐渐发展成了一种世界性的趋势的背景下,[37]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更应当受到重视。如果追缴、退赔的违法所得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或者责令退赔后没有退赔的情况下,如何弥补被害人损失就值得我们思考。对此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只明确对赃款赃物应当追缴、退赔,但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外)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情况,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后的解决方式,如无相应的负责部门,无相应的救济途径等。[38]我们不赞同这种观点。实际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了规定。《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如果“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同时,200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研〔2008〕104号答复》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判中未对罪犯的违法所得作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被害人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单独就民事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经过追缴、责令退赔后,仍然不能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2)人民法院对于违法所得没有进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救济。也就是说,追缴、责令退赔救济手段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