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现外交承诺:使国际社会相信中国言出必行

三、兑现外交承诺:使国际社会相信中国言出必行

在开展境外追逃追赃过程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和价值观念不同,被请求国为维护本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或根本价值观念,在作出准予引渡、遣返的决定前,很可能基于本国的刑罚观念、刑事司法理念,或者基于所谓“人权”的考虑,要求请求国就引渡、遣返后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所判处刑罚的轻重和种类,以被请求人回国后的待遇等作出限制性的保证和承诺,这就涉及境外追逃追赃中的外交承诺问题。具体来说,境外追逃追赃中的外交承诺,是指在开展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请求国向被请求国作出的关于被请求人在回国后的追诉、量刑以及相关诉讼权利的承诺,并保证回国后坚决兑现的制度。外交承诺具体包括以下种类:(1)量刑承诺。量刑承诺是指为了推动引渡、非法移民遣返等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开展,请求引渡或者遣返国向被请求引渡、遣返国作出的,关于对被请求引渡、遣返人在回国受审后予以减轻处罚的承诺的制度,[38]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不判处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承诺,以及减轻处罚的承诺。我国《引渡法》第50条对量刑承诺进行了明确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不判处死刑承诺的典型案例是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赖昌星遣返案,在该案中,为了推动顺利遣返赖昌星,中国曾向加拿大政府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39]减轻处罚承诺的典型案例是中国和美国之间的余振东案,在该案中,中国对余振东回国后涉及的有关刑罚向美国作出正式承诺,保证不判处余振东死刑,同时对其判处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40]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余振东的成功遣返。(2)追诉承诺。追诉承诺,是指请求引渡或者遣返国向被请求引渡、遣返国作出的,关于对被请求引渡、遣返人在回国对其相关罪行不予以追诉的承诺。我国《引渡法》第50条明确规定,“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3)保障外逃人员不遭受酷刑等不人道的待遇的承诺。该承诺主要是保证对于外逃人员回国之后不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非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4)保障外逃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利的承诺等。外逃人员在回国之后的刑事诉讼中,保障其充分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如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在不受监视的情况下与律师会面等权利,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等承诺。(5)保障被请求国其他权利的承诺。该承诺是指保障外逃人员回国之后,被请求国能够及时了解外逃人员在中国的诉讼程序,能够旁听对外逃人员的审判,采取措施方便请求国能够随时与外逃人员进行联系的承诺等。例如,在中国和秘鲁之间的黄海勇引渡案中,中国在2009年12月向秘鲁方面作出不判处黄海勇死刑的承诺之后,[41]又于2014年8月19日向秘鲁外交部发出第八次外交照会,就黄海勇回国后的待遇作出庄严承诺,包括以下部分:第一,承诺黄海勇不会遭受酷刑等不人道的待遇。中国政府确保黄海勇不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残忍、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第二,承诺保障黄海勇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保障黄海勇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并可以在不受监视的情况下与其律师会面的权利。中国司法机关应当对黄海勇的审判和预审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可应秘鲁方面的要求供其使用。允许具有执业资格证、可以在中国从事经营的独立的社会医疗机构为黄海勇提供医疗服务。第三,承诺保障秘鲁方面随时了解和监督黄海勇在中国的诉讼程序。保证秘鲁方面可以了解黄海勇在中国的羁押地点,派遣外交或者领事官员与黄海勇座谈;秘鲁方面可以派遣其外交官员或领事官员旁听对于黄海勇的公开审判;在黄海勇羁押期间,为其提供视频设施,方便秘鲁官员与黄海勇联系。[42]

外交承诺,由我国有关机关决定(如量刑承诺由作为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追诉承诺由作为追诉机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并由我国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各国庄严作出承诺,所以,能否完全、充分兑现该承诺,是一国在外交和国际关系中是否遵循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被请求国也是在对请求国作出的承诺进行考察,基于对该承诺的信任,认为该承诺是“足够的”基础之上,才会为请求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同意将其遣返或者引渡回国的。所以,在外逃人员回国之后,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循法治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完全兑现之前我国作出的外交承诺,向他国和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政府一诺千金、言而有信、言出必行,增强他国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信心,以实现我国境外追逃追赃的良性循环。反之,如果我们不能够兑现自己的承诺,或者兑现承诺不够充分,那么在以后的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中,中国所作出承诺的可信度就会遭到被请求各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质疑,久而久之,境外追逃追赃就会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