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资产追缴制度

第二节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的资产追缴制度

为了提高对于国际犯罪收益的追缴力度,有效打击和遏制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被称为《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将对犯罪收益的没收规定为刑罚的一种,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犯罪收益追缴制度。作为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主要法律,《规约》代表了国际刑法的典范和发展趋势。在关于《规约》刑罚规定的讨论中,基于对犯罪人不应当从犯罪行为中获益以及剥夺犯罪收益可以消除犯罪行为的动力和资金的初衷,多数国家都支持《规约》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收益的没收与追缴。虽然有的国家并不支持将没收犯罪收益规定为刑罚,“不要把没收列为一种刑罚,而是列为法院请示各国在执行赔偿命令时采用的一种机制。根据这种意见,可以考虑把关于没收的条款当作这一条中独立的一款,或者把它放在规约的其他地方”。[12]但最终多数国家赞成并选择了将没收犯罪所获财产和收益的措施作为附加性的选择性刑罚的观点。《规约》规定,“除了监禁外,本法院还可以命令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13]这里,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简单来说就是犯罪收益。《规约》中的犯罪收益追缴制度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