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定罪为基础的没收令
以定罪为基础的没收令是指在有关人员被法庭定罪[65]的情况下对犯罪收益所签发的没收令。这里的“定罪”包括现实意义上和推定意义上的定罪。这种没收令的签发条件是:(1)某人被判决犯有可公诉罪。(2)法庭确信没收令中指定的财产是犯罪收益或者犯罪工具。法庭在决定是否针对犯罪工具签发没收令的时候,可以考虑没收令的执行可能给任何人造成的合理困难,没收令指定财产的一般用途或曾经打算用于的目的以及该犯罪或者有关犯罪的严重性。如果某人因为犯罪而潜逃并因此被推定为已定罪,法庭不得基于该推定的定罪签发没收令,除非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分析认为某人已经潜逃,并且该人因为该犯罪已经被提交审判,经过考虑提交的证据,法庭认为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在正确的引导下会对其犯罪作出认定。
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英国没收令制度中的根据“犯罪生活方式”标准对被告人的财产是否属于犯罪收益予以判断的制度。根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在被告人已经在刑事法院被定罪或者被治安法院定罪后交给刑事法院判罚的情况下,基于检察官或者资产追缴局局长的申请或者法院认为应当没收的,法院应当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生活方式”,如果法院确定被告人具有“犯罪生活方式”并通过一般犯罪行为获益,或者不具有“犯罪生活方式”并通过特定犯罪行为获益,[66]法院就应当查明可追回数额并签发没收令对犯罪收益进行没收。[67]一般情况下,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生活方式”的标准是:(1)某人犯有《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附录中规定的某一罪行,这些犯罪包括贩毒罪、洗钱罪、领导恐怖活动罪等;(2)某人在连续6个月的时间内持续犯有上述罪行;(3)某人犯有3个或者以上罪行并从中获益。[68]对“犯罪生活方式”的判断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原则即可胜诉。[69]在美国的民事没收制度中,对于证据的要求也较低,只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而无须达到刑事上“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降低了对执法机关的限制,提高了追缴犯罪收益的工作效率。